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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原则作为德日刑事司法实务中认定过失责任及责任有无的重要原则,在过失犯罪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传统过失犯罪理论适应变化发展了的现实生活需要的必然结果。所谓信赖原则,是指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如果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信赖原则,最初运用子交通运输领域,但随着该理论的不断发展成熟,又被广泛适用于重要工业领域、医疗业、食品业以及建筑业、铁路交通业等领域内的事故处理。目前,信赖原则已被广泛运用于数人参与活动,并对危险防止具有协力分担义务的场合,同时得到了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认可。但是,在我国大陆,刑法理论界对于信赖原则的探讨,少之又少;在司法实践中,也未曾有明确运用该原则作为处理过失犯罪的案例。笔者选取信赖原则作为研究的对象,也正是基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现状和理论探讨的薄弱。通过对该原则的介绍、比较的分析、系统的论证,希望能够为该原则在我国的采用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因能力所限,本文行文较为简略,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包括三章。 第一章介绍了信赖原则的概念及其判例发展。本部分采用概念分析的方法,对信赖原则的概念从狭义、广义两个角度进行了介绍。笔者是从广义的角度来对信赖原则作一界定的,并围绕广义的信赖原则行文。信赖原则是从判例逐渐发展成熟的,通过类比,分别分析了信赖原则在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判例发展过程。笔者认为,实践证明,信赖原则的存在,对于过失犯罪的责任分担及责任程度的界定有积极的意义,并有利于限定过失犯罪的范围,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因此,信赖原则的产生是时代精神的体现。 第二章探讨了信赖原则的理论问题。信赖原则的产生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背景下。信赖原则的理论基础是过失理论的发展。新过失论以规范责任论为基础,以被容许的危险理论和信赖原则为前提。因此,信赖原则被作为新过失论的一个亮点登上了历史舞台。 信赖原则的理论渊源是被容许的危险理论和危险分配理论。或者说,“信赖原则”与“被容许的危险理论”、“危险分配原则”互为表里。被容许的危险原理在信赖其他有关人的适当的行动而实施危险行为被容许这一点上,与信赖原则在思想上一脉相通;危险分配原则在信赖其他有关人的行动的人“减轻负担”上,被认为与信赖原则在内容上相一致。信赖原则在犯罪论中的地位,笔者赞同阻却违法说。在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中,结合危险分配理论,信赖原则扮演着限定过失犯罪范围的角色。信赖原则在过失犯罪论中的机能,笔者赞成“连带责任说”。从信赖原则的产生背景来看,之所以能够依据信赖原则否定行为人的过失责任,是因为基于比例原则前提下的利益权衡思想。信赖原则是在两种受法律保护的法益相冲突的情况下解决其间权衡的问题。 第三章是对信赖原则在我国的倡导。这部分主要探讨了信赖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及对我国的借鉴。信赖原则主要适用于“数人参与活动,并对危险防止具有协力分担义务”的活动。当然信赖原则的适用并不是没有限制的。信赖原则在我国能否适用问题,笔者认为在现有条件下,可以有限制的采用该原则。鉴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与德日犯罪构成体系的不同,提出在我国刑法中的立法模式,并倡导在司法实践中合理地运用信赖原则认定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及被害人之间应有的信赖责任以及基于此种信赖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