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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支付领域中的一项成熟的商业制度,在该领域中它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银行信用的介入,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由于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远隔重洋而导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独立抽象性原则是信用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但是,这一原则也成了诱发信用证欺诈的关键因素。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也开始受到严峻的挑战。面对信用证欺诈的泛滥,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人以及开证行的利益,维护公平合理的国际商业秩序,一些国家的判例和成文法对此作出了适当的反应,在肯定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前提下,认为当出现信用证欺诈时,应当允许该原则有例外——欺诈例外。 欺诈例外原则不是对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否定,而是该原则必要的补充。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启动欺诈例外原则、如何适用欺诈例外原则就成为我们所要关注的问题。因为,适用条件过于严格,易错过遏制欺诈行为的时机;适用条件过于宽松,则会冲击以至摧毁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 我国审判实践中也开始用欺诈例外原则来保护申请人及银行的利益,但是,法院在对信用证欺诈予以痛击的同时,错误适用甚至滥用该原则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致使我国银行的对外信誉受到极大的损害。本文认为,在确认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基础上,欺诈例外原则只是一种法律救济手段,滥用这项司法救济措施,不当干预信用证机制顺利运作,就会引起银行界人士对欺诈例外原则的反感,也将动摇人们对信用证制度的信心,危及信用证制度的存在。因此,对该原则的正确适用,有必要通过完善立法、提高法官素质和审判质量来完成。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而且,我国己经加入世贸组织,对信用证欺诈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有着紧迫的现实意义。 文章综合运用了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比较法学等多种研究方法,分四章分别进行论述。第一章首先提出信用证欺诈的成因一一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阐述什么是独立抽象性原则,分析该原则存在的必要性以及该原则在客观上形成了对不法受益人的“保护”,从而导致信用证欺诈的泛滥,对参与国际贸易各方造成巨大损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接着在第二章论述了在信用证制度中衍生出了欺诈例外原则。本章首先阐释了欺诈例外原则产生的理论依据,以及该原则在两大法系国家中的兴起与发展。随后,着重论述了欺诈例外原则下欺诈的判定标准,它比一般的民事欺诈有更为严格的判定标准,因为,正如我们前面所说,适用条件过于宽松,会摧毁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反之,又不能发挥欺诈例外原则应有的作用。最后,出于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尊重以及对善意的信用证交易参加人的保护,提出了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也不适用例外原则的几种情况。第三章是欺诈例外原则法律效果的实现。申请人在面临受益人欺诈的可能时,可以分别从银行和法院两种途径寻求救济。为了尽可能维护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银行拒付或法院颁布禁令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第四章,结合实践,考察我国有关信用证项下欺诈问题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