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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自由化理论认为,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是无用且成本高昂的,由此提出金融衍生品市场不需要监管的观点,并主张在所有金融市场(包括新兴金融市场)实施放任自由的金融衍生品的扩张。但这一理论没有考虑到金融衍生品投机对整个金融市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实际上,自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的多起金融危机和动荡都与衍生品相关联。这充分表明,没有监管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
从契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金融衍生品就是一份关于未来某时期基础产品交易中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契约的内容规定着衍生品交易的本质属性,金融衍生品市场失灵的微观机理和根源正是在于衍生品契约的非完全性特征,因此对金融衍生品监管就是对这种契约非完全性的治理。在造成契约非完全的众多原因中,最主要的就是交易中存在的信息不完全问题。这样,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必须采取以解决信息不完全问题为导向的策略,从投资机构内部风险监控、行业自律、政府法规以及发展国际合作多方面构建起完整的监管框架。而其中,从契约的生成过程和其作用的范围来看,投资机构的自我监控和国际合作监管在这一框架中占据着主导地位。
运用以上理论框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由于脱胎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市场体系顺利运行所必需的各种非正式规则和正式规则缺乏或者滞后于市场的发展,这使得中国市场上的衍生品契约具有更加显著的不完全性。结合监管的成本收益比较和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本文提出,构造一个适合于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监管体系的关键在于规则的建设、基础金融市场的完善和成熟的市场主体的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