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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保障环境法律法规有效遵守的重要手段。为更有效的惩罚环境违法犯罪、保护环境,应当确保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定能够满足实践需要,并与相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相一致。我国环境刑事法律在实践中呈现出当罚而未罚、以罚代刑等现象,究其原因除了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不足之外,首要原因在于立法时未实现刑罚与行政处罚规定的良好衔接。通过分析发现,在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已存在实现刑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的前提与条件。借鉴国外解决此类问题的做法和经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明确环境刑法属于行政刑法;坚持刑罚与行政处罚共同适用的原则;完善我国立法模式,采用独立性散在型的环境刑事立法模式;分别实现罚款与罚金适用、没收财产与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衔接、资格刑与行政资格处罚的衔接来实现立法内容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