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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谋求在华扩充电信力量,清政府因缺乏领海权意识,允许各国在中国沿海敷设海底电报,放弃了海上电信主权,进而实际上失去海线登陆控制权,仅仅满足于陆地电信权的坚持。 为了改变国际电信受束缚的局面和限制外国电信力量的扩张,并积极谋求分夺外国电信公司的经济利益,中国一方面发展中外边界陆路接线,另一方面争取摊分外国在华公司报费,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晚清中国在中外电信交涉中,将国际法作为重要的理论武器和工具,对国际法认识逐渐深入,对国际法的功效有着理智的信任,对国际法的运用趋于理性和纯熟,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中国利权。但在中外电信交涉中,国际法的作用是有限的,中国虽然从法理上一再证明了列强侵权行为的非法性,但实际上不得不以购买、接线、借线等为条件来挽回利权,中国陆地电信权也是不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