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着建国后的第三次离婚高潮的出现以及按揭买房这种形式在国人中的普遍盛行,离婚后按揭房产如何分割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显的犹为突出。2011年8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该问题再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其合理性遭到质疑。因为一国的法律不但是要解决问题,还要与该国几千年的文化背景相适应。如果违背了公平性及一直以来国家对妇女这个弱势群体的保护原则,势必为广大国人所不能接受。按揭房屋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按揭房屋是指商品房按揭,又包括期房按揭和现房按揭。广义的按揭房屋还包括了如今市场盛行的二手房按揭。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具有与其他房屋不同的法律性质,其中最为重要的性质就是按揭房屋的法律关系复杂,牵涉到的主体较多,这些都给房屋的分割带来了不小的麻烦。按揭房屋的分类可以有很多种方法,在这里,主要选用以是否取得产权证为划分标准的分类方法。根据现有离婚时房屋的性质,主要有父母出资和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按揭房这么两种情况,而其中又以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形式为最多。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男方出房,女方置办嫁妆的文化传统,现在的大环境下,房屋持续升值,而嫁妆则贬值,甚至,在双方共同生活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后,家电、装修等嫁妆会一文不值。《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有越来越多的女性,结婚时陪嫁很多嫁妆,婚后共同还贷,男方如果只有一套房屋生活,虽然《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了增值部分的补偿等,但出很难执行到位。最后导致女方在离婚时,被扫地出门,净身出户。那么,怎样保证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当下最值得探讨的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对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一律在离婚时不予处理。如此,便会拖延时间过长,增加诉讼成本,导致诉累。对此,可以考虑引入期待权概念,对于期待权明确的无房产证的房产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期待权不明的,可待期待权明确后,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再行诉讼。节约时间和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