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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居民自治权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权利,是一种权力与权利的复合体。当其作为整体性权力时,它是一种与国家权力同时存在的社会权力;当其作为个体性权利时,它体现为居民个人的基本公民权利。并且,居民自治权的存在确有其正当性与合法性。作为自治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居民自治权有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它既有助于我国的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又有助于我国城乡基层社区社会秩序的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既有助于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又有助于国家权力依法、正当、有序运作。因此,只有有效的行使居民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