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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字上,“公共”一词是指“公众的”、“公开的”等含义。从语义上看,公共艺术中“公共”特征,恰在于它有别于一般属于私人领域的、非公开性质的、少数人或个别团体事务的及非公益性质的艺术形态。此外,在我们探讨公共艺术概念及其本质范畴的时候,还需要强调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方面,即公共艺术之“公共”,不仅仅指示物理概念上的空间与场所的公共共享性,同时还含有社会学和政治学意义上的“共同享有”、“共同协作”和民主参与的语意,含有诸如“公众舆论”、“公众意见”、“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内涵,这些恰是当代公共艺术所具有的文化特质和精神所在。
实际上,公共艺术尽管在总体上须体现社会大多数公众的文化意愿和公共精神,但是,并不意味着公共艺术作品就一定要体现出大众平均化的审美情趣或通俗化的艺术趣味,而根本在于它的精神与内容是否具有代表多元的社会民主意志的合法性及自由平等意义上的公共性。而公共艺术作为文化的表现形态,其公共意义则主要体现在它与公众社会的互动性、公共舆论的开放性和参与性,以及赢得社会公众权力之授予的合法性等方面。它展现于一切公开的场合,接纳不同社会阶层公众的共同参与,并为公众社会所评价和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