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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际刑事法院建立以来,没有一件案子能够像巴希尔总统案那样挑起如此多的理论和实践争议。国际刑事法院在制度设计上的前瞻性和创新性,打破了原有国际法和国际习惯法的部分原则,使国际刑事法院成为超国家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自2005年接受联合国安理提交的苏丹情势以来,在实现管辖权、采取调查起诉措施以及进行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上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障碍也显而易见。2009年3月4日国际刑事法院预审分庭公开签发针对苏丹总统巴希尔的逮捕证。这不仅仅是国际刑事审判实践的重要进步,更是对传统国际政治惯例和国际法原则的批判和挑战。鉴于本案的典型性和重要性,本文以巴希尔案为视角,重点论述国际刑事法院的运行机制以及《罗马规约》有关规定,从规范和制度的角度来研究达尔富尔情势中巴希尔案的管辖权依据以及罪行起诉程序。虽然政治和法律须臾不可分离,但是笔者坚持了法律分析方法,极力淡化本案件事实在表述时的政治色彩,以笔者不太深厚的法律基础对案件做一个法律专业和规范意义上的描述,以符合法律规范性和中立性的要求。由于历来媒体和官方文件对苏丹情势以及巴希尔案件描述中显得政治话语浓厚,这对于国际刑法的学习者而言,无疑是一种挑战。笔者不揣冒昧,希望能够通过对巴希尔案的规范性阐述和解析,结合具体争议进行评价和解读,以加深对国际刑事法院和《罗马规约》的认识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