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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权是指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行政主体做出的违法行为(包含行政作为以及行政不作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权力。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现有的法律秩序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之一。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是将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授予检察机关,这也越来越成为其他发达国家的一种立法趋势。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要在我国建立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构想,随后在全国十三个省份展开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时至今日,行政公益诉讼在很多方面都取得了成效。对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的深入研究,能为我国重构检察权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同时在我国现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也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阐述我国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权: 本文第一章分析行政公益诉讼的概述及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的一般原理,包括其内涵以及特征以及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的权力基础。 第二章研究的是我国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益诉权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分别从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论述我国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益诉权的现状,并指出检察机关在行使行政公益诉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从域外发达国家考察入手,主要介绍域外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的经验。通过对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中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相关规定的考察,为我国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的发展提供经验借鉴。 第四章则是针对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权提出几点设想,即: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并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相关立法以及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的相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