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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行为因其无偿性一直受到适法性的挑战。在实践中,由担保引发的灾难在上市公司中频频发生,不但减缓了我国企业在积极融入国际市场的过程中发展壮大、提高竞争力的进程,也给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重重阻力,更破坏了担保制度的价值,使其促进融资、推动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大打折扣。但是,由于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必要性,公司担保被逐步解禁,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原则允许例外禁止的立法态度。上市公司担保本身并没有问题,实践中的弊端来自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实践操作的不规范,所以允许上市公司担保是必然选择,但应对关联担保进行特殊规定,从目前的“感性担保”走向“理性担保”是化解风险的唯一出路。 另外,应该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设置一定的要件。在实体上将担保对象限于法人企业,并要求担保必须要能够“增进公司利益”,来防止公司信用资产被浪费。在程序上将担保决定权收归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要求关联担保和数额较大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由董事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通过表决回避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来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等等。 对于越权担保,相对人善意或公司的追认可以使越权担保有效。在越权担保有效的情况下,根据有效的原因和越权者是否违背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决定其是否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连带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