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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问题是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最大的争论焦点之一。传统观念认为,农村宅基地作为国家给予农民的一种“福利”,具有保证农民“居有其所”的生存功能,如果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由于农民缺乏足够的判断力以及投机行为的存在,必定会导致农民游离失所,影响社会稳定。又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一定的身份性、无偿性、无期限性,因此,主张禁止或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本文旨在从理论与实践出发,对一些错误的认识做出澄清,围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可能性、必要性、流转的障碍及克服、流转的模式设计等四个方面,逐一进行了阐述和论证。并由此得出结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在现实中已形成了“隐型市场”,与其“堵”不如“疏”,我们要客观看待这一事实,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建立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体系,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法律支持,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论文最后谈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不可能一蹴而就,而要循序渐进,要在坚持自己固有特点的基础上引入市场经济的一些原则加以完善,最终实现自由流转。文章除引言及结语外共分三章:第一章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一些基础法律问题进行了厘清,将其定义为一种有我国特色的用益物权;介绍了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历史沿革,指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进行限制是八十年代后才开始的历史事实;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功能进行了评析,澄清了一个基本问题:即土地要素的保障不能代替国家的保障,在我国经济已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国家理应考虑以其他方式来代替土地保障,以保障农民与城市居民一样获得更好的生存权利。因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与宅基地的生存保障功能并不矛盾。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将会使土地从保障的义务中解脱出来,以使农民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第二章以北京京郊为例介绍了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户籍制度的改革阐明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可能性,从物权发展趋势、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三个方面论证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第三章介绍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应当遵循的三大原则,指出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四大障碍及如何克服,最后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模式谈了自己的看法,即:初期以“地随房走”为原则,通过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租赁制度,在当下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解决目前的流转问题;然后通过建立和完善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来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