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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企业破产清算将会带来大量人员的失业、社会资源的浪费、国家税收的减少等问题,不仅给社会增加了沉重的负担,而且也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性。因此,出于对整个社会利益的考量,多数国家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来帮助陷入困境的债务人企业重获新生。在破产重整中,为了给债务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再生环境,需要对担保债权人的某些权利和利益进行一定的限制。但是担保债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担保债权人的利益,通过行使优先受偿权来确保债权能够得到及时地清偿,降低资金出借的风险。对这两种利益追求存在冲突的制度怎样进行协调,需要我们对现行的法律进行探讨。本文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出发,理论联系实践,分析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外国成熟的立法规定,对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企业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的一般理论。明确了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的概念以及特征,介绍了担保债权制度的功能以及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的原则。第二部分主要对美国、德国、日本的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做了介绍,通过比较外国立法规定与我国立法规定之间的差异,为我国寻找值得借鉴的优秀立法经验。第三部分对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做了分析。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担保债权没有区分适用暂停行使制度、担保债权暂停行使生效的时间点滞后、未对担保财产的变现款项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担保债权人不能参与起草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制度对担保债权人的保护缺乏操作性以及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担保债权人参与度不足等。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经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包括完善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暂停行使制度、规定多元的重整计划起草主体、细化我国强制批准制度对担保债权人保护的规则、增强担保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