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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金融危机之后,影子银行体系(Shadow Banking System)作为美国次贷危机的推手而受到广泛关注和重点研究,成为了金融学和法学的前沿问题。影子银行这一概念最初是由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保罗·麦卡利(PaulMcCulley)独创性指出,主要包含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s)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本文第一章明确了影子银行的概念,目的在于明确法律监管的对象,限定文章的讨论范围。该章整理了现有文献对影子银行的界定情况,并在分析其法律本质的基础上确定了影子银行的内涵、梳理了影子银行的外延。第二章的内容主要是分析影子银行的风险特征及其影响。由影子银行的运行模式可以得知,它们所开展的业务活动采用的是期限错配和批发的模式,具有杠杆率高、透明度低的特点。期限错配容易引发流动风险,而高杠杆操作则可能造成流动性风险成倍放大。放大的流动性风险会传递到银行系统,严重威胁银行体系、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影子银行对一国经济金融存在积极意义,这是其法律监管价值的体现;而影子银行的消极影响则体现了对其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第三章梳理和介绍了我国影子银行及其法律监管现状。与欧美国家的影子银行相比,我国影子银行的业务比较简单,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着与银行相类似的信用中介业务。总体而言,我国影子银行体系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尚未形成类似国外的成熟的资产证券化信用链条。当前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规范也分散于部分法规或者其他文件之中,未形成体系。第四章整理并概括了危机之后美国、欧盟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监管改革情况,主要依据是各监管主体近两年来公布的法规、文件或者报告。笔者对当前国际上影子银行的监管改革举措做了简要的总结,认为各监管主体关注的重点主要是集中在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风险隔离和防范道德风险这四个方面。最后一章(第五章)是对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一些思考,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我国法律监管现状的深入分析,提出了存在的几个方面问题;第二个部分内容是在分析我国法律监管的不足、吸取他国的经验教训和借鉴国际上相关监管改革措施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建设和完善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