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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现代法治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在 52、126、129条中也对反诉制度加以了规定,但其条文简略粗糙,且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理论界对反诉制度的诸多理论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认识,从而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反诉处理的恣意化倾向十分严重,致使反诉功能受阻,不能正常发挥其应有的效能。本文在对两大法系国家反诉制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试图重新评价反诉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并对反诉制度中的一些重大的理论实践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以期达到重构我国反诉制度之目的。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反诉概念的界定。文章通过对国内外反诉概念的分析,指出反诉概念的界定关键是要把握反诉的本质属性,提出反诉的本质属性为:①反诉是被告提起的,②反诉是针对原告或者原告和与原告有共同利益的案外第三人所提起的,③反诉是具有完全独立性的诉讼请求,④反诉请求对于被告而言是具有利益性的诉讼请求。与此相对应,本文为反诉所下定义为被告向原告或原告和第三人提出的,主张取得某种诉讼利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第二部分:现代反诉制度的功能。反诉的功能是反诉制度存在的理论前提。从起源上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反诉制度都是由民事诉讼中的债务抵销制度演变而来。在制度的演进过程中,为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反诉制度的程序结构及其社会功能等要素不断分化整合,最后形成了具有独特诉讼形态和社会功能的现代反诉制度。本文指出促进诉讼经济无疑是现代反诉制度的主要价值所在,但反诉制度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其功能已远远超出了节约诉讼资源促进诉讼经济的范围。在保护程序正当性资源避免矛盾裁判、促进纠纷的合意解决、充实诉讼的平等保护等方面,反诉制度都有其独特而重要的功能。 第三部分:两大法系反诉制度的比较。本部分主要是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反诉立法及其主要理论的比较,总结出大陆法系反诉具有紧缩性特点,而英美法系反诉则具有扩散化的特征。并对这些特征的形成原因作了较为深人的分析。为我国反诉制度的重构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第四部分:我国反诉制度的重构。该部分首先对我国反诉制度的现状及其成因进行了分析。指出目前我国反诉制度最大的问题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反诉处理的恣意化倾向十分严重。而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元化的。既有其立法上的欠缺,亦有其观念上的滞后。既有反诉理论研究的不足,又有司法实践中现实性的弊端。针对这些因素,本文提出了应把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原则、平等原则。效益原则作为我国反诉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最后,是我国反诉制度的具体制度构建部分。本文提出我国反诉制度的立法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1.反诉的法定要件,2.反诉的程序要件,3.反诉的实质要件,4.再反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