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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是提高效率与保障人权,公正与效益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简易程序的出现正是为了协调公正与效益的矛盾,从而在能够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由于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投入的司法资源总是相对有限,要缓解案件发生率日益上升所带来的压力只能依靠提高诉讼效率。如何使简易程序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是两大法系各个国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首次规定了简易程序,并在随后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增设了普通程序简易审作为简易程序的补充,以提高诉讼效率,缓解案件积压带来的压力。我国自设立简易程序以来,学界对其价值理念和制度设置的研究和探讨就一直没有冷却过,勿庸置疑,刑事简易程序的设立丰富了我国的刑事审判体系,在缩短办案周期、降低司法成本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有利于分流一部分较为轻微的刑事案件。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仍存在诸多问题,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具有理论与实务双重意义。本文着重研究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论文一共四部分。从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理论开始,介绍简易程序的概念与产生背景,从理论基础与现实需要两方面分析了简易程序存在的基础。第二部分对国外的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比较研究,介绍了国外主要国家:德国、美国以及意大利刑事简易程序的设置与运行情况,总结了国外刑事简易程序的共同特点与发展趋势,以期能对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有所启发。在对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理论有所了解后,笔者重点介绍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并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提出建议。第三部分首先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历史沿革作了简介,接着对我国简易程序的现行规定以及立法现状进行了介绍并以自己的思考作了评析。在有了前述的介绍与论证后,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笔者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看法。完善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应肯定完善简易程序的意义,在正确的指导思想与原则指引下,在相关制度支持以及立法保障下,首先完善我国的刑事普通程序,然后以设立书面审理程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等三项具体措施,建构“多元化”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简易程序。另外,本文对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程序也有所涉及,在介绍其立法现状后对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