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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信息化时代,大众传媒得以迅猛发展,人格权利用也屡见不鲜,个人信息的收集、公众人物的代言以及授权使用姓名或名称等等,于此同时侵害人格权情形也日益复杂,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权益保护,传统的法律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确认了人格权权益的概念,并加快完善了相关规定,但以上规定还是较为粗疏,我国在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的问题上存在缺失,对权属认定、侵权构成要件认定仍较为困难,对公民的权利救济不足,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形势严峻。随着大众的呼声与法学界学者们的研究,我国相关部门已开始着手起草《人格权法》(草案),并纳入我国民法典之中,探究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保护路径,指导司法实践和保障人民财产权益,为解决人格权保护问题提供中国方案。本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阐述了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与创新点,人格权在经济文化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不断被商业市场所利用,人格权不单单再是纯粹的人身权益,还有经济价值,也能为商业所服务,给个人带来一定的利润,所以在对人格权法的制定以及对人格权权利的保护需要近一步的完善和修改。第二部分是介绍了人格权财产利益的内涵、人格权的历史及发展趋势还有理论基础。通过概述其内涵,构建人格权财产权益的初步的认识,本文从理论基础出发,结合相关学科的知识理论,证明人格权财产利益并不是凭空捏造的,其具有理论支撑,我国承认了人格权的存在,其目的不是只有确认,更重要的就是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第三部分是说明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现状和概述我国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我国在《民法总则》中确认了具体人格权,在民法典修订中也将人格权作为独立的一编,《侵权责任法》也有相关的规定,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对这几个问题进行阐述: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界定不明确、人格权商品化的权利属性模糊和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救济不完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个人信息这一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权的范畴。隐私权不能替代个人信息权,两者应当划分出界限。人格权商业化的权利属性学者们存在争议,我国立法方面也是存在不足。侵权情况复杂,相关法律不健全,很难更好的保护权利。第四部分是对国外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介绍。本章从美国公开权制度与德国一般人格权保护制度进行研究,注重结合各国国情分析这些制度的理论价值,根据两种制度的优点和不同对我国构建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体系的启示。第五部分是对国外法律制度以及我国在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对我国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的完善建议,明确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界线与商品化人格权的权利属性、完善侵权构成与损害赔偿标准,细化人格权的法律规定,突出法律规定的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