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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扩张愈加迅速,越来越多的农民面临被征地的命运。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补偿标准低、补偿范围小,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出现了失地农民生活质量下降的情况。 土地对于农民除了是农业生产的必要条件外,还有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以及身份象征作用,一旦农民失去了土地,他就不能以农民的身份获取收入。农民与土地有两重关系:土地是农民的劳动条件;农民拥有部分土地产权。相应的农民从土地上得到的收入就由劳动收入和产权收入两部分组成。因此,当农民失去了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后,对农民的补偿就要包括对农民劳动收入的补偿和对农民产权收入的补偿,即对失地农民采取两重补偿机制。 双重补偿机制旨在保证失地农民失地后的生活水平、支持和激励农民顺利转业。对农民劳动条件的补偿与农民的安置相结合,使农民在脱离土地后,能在其他行业获得一个较为稳定的劳动收入,保证失地农民能够构建起一个新的生存条件和生活条件,自主谋生。具体的对劳动条件的补偿分为三种:一是就地安置农民从事简单劳动;二是采取就业培训引导农民走向新的工作领域;三是指导农民自主创业。对农民失去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补偿,就是要补偿他们总收入中的产权收入部分,即向农民支付地租。为避免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弊端,地租补偿采取逐年补偿的方式,同时,为保证农民的利益不受价格总水平上涨的损害,采取地租补偿标准与物价上涨的联动机制,把补偿款和价格总水平上涨率结合起来。鉴于小农经济的特点,为避免“食利现象”,地租补偿要以农民在土地上劳动为前提,农民一旦离开土地就失去了获取地租补偿的权利,但是为确保农民的生活,这个权利的终止要有一个滞后期,在这个期间农民仍然可以取得地租补偿,这个期间保证了农民自身的转业,也保证了农民可以培养下一代成为非农劳动者,因此滞后期的时间跨度理论上是一代人的时间,即20年。 针对北京周边的生态项目建设征地,应用双重补偿机制的一种具体模式——劳动与土地合作制。劳动与土地合作制就是将劳动者和他的劳动对象土地结合起来。农民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形成一个合作社,即农民出租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原来小农经济中的小块土地联合起来,满足生态项目建设对土地的规模性需要的同时农民可以收取地租,获得地租收入。农民可以选择在生态项目中工作,此时农民就作为生态工人,领取非农劳动的工资收入,农民也就获得了两种收入:工资收入和地租收入。如果农民离开土地,不在生态项目上劳动,他们就在滞后期内获得地租,保证了他们的生活水平、激励农民主动转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