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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为法律所不许,甚至禁止。从“不知法不免责”的原则确立之初,到绝对知法推定的动摇,违法性认识逐渐走到台前,对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刑法理论界,违法性认识也一直是重要问题,学者们围绕违法性认识是否有必要考量、违法性认识的体系性地位、违法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关系等基本理论问题,乃至违法性认识的归责原则、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定标准等实践问题展开了持久的讨论,但形成的主流观点寥寥。与此同时,我国刑法实践中却一直存在着对违法性认识问题的刻意忽视,这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近年来一些造成舆论重大反响的案件。为了掌握实务界对违法性认识案件的处理方式,笔者采取了实证研究的方法,以违法性认识为关键词检索到相关度较高的一百个案例,并对其分析整理,得出了实务界对违法性认识的态度,即总体报以冷淡态度,观念停滞不前,使违法性认识难以发挥实质作用,并且在相关具体问题上观点不一、各说各话,未达成统一裁判标准。为了矫正实务中的乱象,促进个案的公平正义,笔者采纳了劳东燕教授与车浩教授的观点,认为不应纠结于违法性认识的体系性地位等问题,而应为实践真正引用违法性认识建言献策。由此,笔者提出了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作为责任主义与预防功能、公益与私权的平衡关键。这一学说要求,在违法性认识存在的情况下,法律后果不受到影响;在违法性认识不存在的情况下,要对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若存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但客观上并不具备违法性认识,将会获得从轻处罚的法律结果;若在不具备违法性认识的情况下也不存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则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法律结果。此后,笔者结合学术观点与实证研究结论,提出了刑法实践中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作为裁量因素的做法,即应当正视并肯定违法性认识在裁判机制中的存在,还应当对具体案例区分违法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并以清晰的双层次进行论证,最终应当按照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的观点,制定统一的裁判标准并推广。在推广方式的选取上,通过对违法性认识的历史考察和比较法意义上的考察可知,可采的引入路径有立法和司法两种。在我国语境下,立法是最好的解决方式。但在立法实现之前,也可以适当运用指导案例、司法解释等方法加以推广,最终使违法性认识在判决中得以落实,促进个案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