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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是我们进行相互交往的方式之一,并且依赖这种交往方式,我们各自的行为都会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因此,契约自然会引发约束当事人行为的义务。同时,对于契约这样既复杂又常见的法律现象,我们可以采用许多的研究方法。但是,为了解释契约义务的来源,最为重要的理论努力就是规范契约理论。因此,本文试图通过检讨二十世纪三种主要的规范契约理论——信赖义务理论、义务转换理论与允诺义务理论,试图证明只有允诺义务理论具有较大的理论优势,因此能够成为解释契约义务来源的主要理论。 本文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其中,导论主要的目的在于揭示本文所主要讨论的问题以及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第一章试图证明恰当的契约概念必然是建立在允诺基础上的。因为只有建立在允诺基础之上的契约概念,才能同时解释三种最为常见的合同——单边(unilateral)合同、双边(bilateral)合同和要式(formal)合同。同时,也只有这样的契约定义,才能够充分的说明契约的功能。 第二章的核心问题是通过对于信赖义务理论与义务转换理论的仔细分析,试图寻找上述两种理论内部存在的问题。其中,对于信赖义务理论而言,最为严重的问题在于无法顺利的由信赖引发出义务观念;对于义务转换理论而言,最为重要的缺陷它难以有效的解释人们通过合意的方式创造出新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是以证明允诺义务理论能够成为解释契约义务来源的主要理论为目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完成下列任务:首先,我们需要证明允诺能够产生义务;其二,我们需要批驳那种认为允诺和契约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类型事物的观点;其三,我们需要证明,以允诺为基础的契约理论之所以能够引发法律的强制执行的主要机理。 第四章的目的是为了回应那种试图通过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以便达到否认契约的意志理论,进而达到否认允诺义务理论之目的主张。为此,我们首先分别讨论了契约自由原则兴起和衰落的原因,然后依据允诺义务理论对于契约自由原则进行解释,以便化解上述批判的可能。 最后得出全文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