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2007年的《物权法》确立了观念交付制度,使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具有了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过观念交付其本身存在着公示较弱的缺点,这可能导致观念交付和其他制度的衔接出现问题,观念交付该如何适用。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深入研究观念交付制度的理论基础,从设立观念交付制度的目的出发,理清观念交付制度与其它制度之间的关系,研究观念交付的适用范围。质权的设立要求质权人对于质物的占有是现实的,这既是动产质权的特有的公示方式,同时又能无形中造成债务人心理上的压力,促使债务人必须按时履行债务,这样质权人可以很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因此,各国都要求质权的成立必须现实占有标的物。简易交付中质权人提前占有了标的物,因此可以以简易交付方式设立质权。指示交付中,质权人取得对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是属于间接地占有标的物,因此指示交付也可以成立质权。但是在占有改定时,动产仍由质押人的现实占有,质权人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占有标的物,因此占有改定不能设立质权。留置权的设立中的交付是否适用观念交付,这和质权的的交付是否可以适用观念交付是相同的,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可以设立留置权,占有改定不能设立留置权。在让与担保中,担保权人获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以此来担保债务的履行。与其他典型担保相比,让与担保可以做到物尽其用。观念交付符合让与担保的成立要件,因此可以以观念交付的方式设立让与担保。动产善意取得的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是交付。在简易交付的情况下,受让人已经提前地实际占有标的物,所以简易交付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指示交付中受让人取得原物返还请求权,间接占有了标的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占有改定不符合交付这个要件,而且严重损坏了原权利人的利益,因此我们认为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