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电子股东大会的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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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机构,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资本开始涌入公司,股东的数量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数量增加,公司治理因此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对股东大会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电子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传统的公司治理方式产生了冲击,电子技术以其高效便捷的优势被广泛运用于公司会议中。电子股东大会就是新技术与传统股东大会结合的产物,根据其对电子技术的借助程度,可以分为虚拟股东大会和混合股东大会。在二十一世纪初,就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立法确认了电子股东大会的效力,并展开了股东大会电子化的实践。新冠疫情发生后,世界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封闭和隔离的政策,出于安全的考量,许多公司纷纷转向借助电子技术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形式。我国早年就在上市公司中开始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的实践,尝试借助电子技术帮助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然而,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规定以及现有规则的有限,电子股东大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出现了一些问题,为此需要建立一套规则完备、程序合法的制度来推行。电子股东大会不能简单等同于网络投票,广义上的电子股东大会应当包含会议召集、会议召开、会议记录等整个会议流程的电子化。在明确了电子股东大会概念的基础上,本文在第一章分析了电子股东大会制度在我国的实施现状和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了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在于我国电子股东大会制度在法律规范上的缺失,主要表现为,公司法未应对当前电子化趋势对公司会议和文件形式作出适时的调整,以及现有规则适用范围狭窄、层级混乱。第二个问题在于,实践中电子股东会议的运行缺乏规范性,我国电子股东大会制度不仅实践数量有限、股东参与程度不高,还存在着公司或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随意设定和操纵会议流程的问题,阻碍了中小股东正当行使股东权利。第三个问题在于,若会议流程未规范运行出现瑕疵,相应的责任划分机制不明确,以及对上市公司行政监管和责任追究存在滞后。在第二章中,本文对立法引入电子股东大会制度提出了畅想。笔者首先分析了立法引入电子股东大会的价值,一方面,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成熟和普及,公司治理的电子化趋势推进,会议平台的功能可以满足电子会议的需求,我国网民的数量也达到了相当规模,召开电子股东大会具备可行性。另一方面,在疫情的背景下,电子股东大会能够帮助股东有效行使权利,节省公司成本,并有助于实现对会议的监督,有必要立法承认其效力。之后,笔者讨论了现有立法为电子股东大会预留的空间,以及将现有规则上升为法律规定的路径。本文随后对立法规定电子股东大会的框架提出了建议,首先应当在法律层面作出总的规定,明确电子股东大会的适用范围,再从行政规章、证券机关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三个层次对电子股东大会如何运行作出细化规定。第三章主要对电子股东大会会议流程的完善进行论述。在会议召开前,公司应当履行召集和告知程序,公司需明确由谁决定是否采用电子形式召开股东大会,对于不同类型的股东,应分别采用通知和公告的告知形式。在会议召开中,公司应在会议中为股东提供讨论和交流的平台,保障股东行使质询、建议等权利。在表决程序中,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合理确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期限,调整现有规则中关于重复表决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的规定,并立法明确股东出席但未投票的空白表决的效力,以充分尊重和保障股东的表决权利。在会议结束后,公司应当在会议平台的配合下及时对会议内容和程序进行完整、准确的记录和保存,并明确申请查阅这些记录的主体和程序。在第四章,笔者介绍了电子股东大会程序瑕疵的责任划分及监管建议。首先,对于电子股东大会可能存在的特殊瑕疵问题,比如参会主体瑕疵、信息电子传送错误以及技术瑕疵,应当形成责任划分规则,一般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后果,对会议效力是否产生影响,需要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判断。其次,针对当前行政监管滞后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明确各个主体的责任范围,对于上市公司滥用电子股东大会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应当落实责任追究机制。此外,公司可以设置技术管理人专门负责电子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律师见证制度也应在电子股东大会中发挥作用,以实现对电子股东大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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