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世纪80年代初,为了适应对外开放政策和发展中外合资企业的需要,我国政府恢复了注册会计师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的改革和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实施国家宏观政策、维护资本市场有序运行和保护投资者、社会公众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规范化,离不开高质量的信息披露,高质量的注册会计审计是市场规范化的基础与保证。但是近年来资本市场上频频爆发的会计造假事件使注册会计师的“诚信”形象严重受损,中注协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结果、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公告、审计署的检查结果等都暴露出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低下的问题,如何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成立人们关注的话题。
按我国现行规定,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本来,在这种委托模式下,注册会计师与经营者之间是独立的,不存在任何契约关系。但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特点,破坏了这种独立性。在我国董事会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内部人手中。集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于一身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导致了股东大会流于形式,监事会处于虚置状态。此时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原本委托人,注册会计师,经营者之间的三角关系实质上已简化为经营者与注册会计师二者之间的关系,审计关系由稳定的三角形结构变成畸形的直线结构。这种畸形的委托代理模式从根本上破坏了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平衡关系,使注册会计师难以保持其公正执业的最根本条件--独立性。
而且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审计需求是在政府管制的要求下产生的,这种审计需求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自发的审计需求截然不同,完全是基于管制的要求被迫产生的,仅仅是一种停留于形式的被迫性的法定要求,我国的审计委托人--股东并不在乎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因此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麻烦最少的注册会计师,也不会对审计进行监督。
审计业务委托模式是审计关系模式的决定性因素,而审计关系模式是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前提性、内在性因素。因此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审计质量低下问题,必须改进审计委托模式。
本文认为,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本质来看,委托人应具有以下特性:第一,委托人应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他应该关心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在企业契约中,由于经营者掌握人力资源,他可能会出于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为自己谋利益,审计委托人之所以聘请独立第三方对经营者进行审计,就是出于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关切;第二,委托人必须是企业真实财务信息的需求者。这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的真正意义,委托人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作为他决策的基础,因而才会关心审计的质量,才有动力去监督审计。由此本文构建了审计委托理想模式,它由真实会计信息需要者作为审计委托人。
但是我国公司治理的不完善,股权结构不合理,独立董事的产生和独立性还存在很大问题,不能很有效地对大股东进行牵制,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作用还落不到实处;并且国家法律法规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不够到位,债券人保护自身债权的途径只能是诉诸于法律,他们没有主动参与企业决策的意识;潜在的资金投资者由于其的潜在性,无法在该委托模式中找到利益的代表人。由于以上原因,真实会计信息需要者委托模式在现阶段的实施还存在一定难度。必须寻找一种过渡的审计委托模式--政府机构委托模式。
最后,本文在提出了在现有审计委托模式下提高审计质量的措施:(1)深化股权分置改革;(2)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3)完善审计委员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