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与效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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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以及效果只以几个条款进行规定,对此做出进一步规定的司法解释也是屈指可数。仅以如此简要的条款做原则性规定,并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实务操作需求。实务操作中,不同法院对于相同或者类似案情出现了不同处理甚至是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将导致法律的不稳定性以及不可预期性。有关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问题,主要涉及三大方面,主要是行使条件、程序以及效果。笔者认为,行使条件即是合同解除的事由,其可以在合同中以约定的方式来设立。但是对于行使程序以及行使效果应该由法律做出强制性规定,给予合同双方对于约定的合理预期。本文重点介绍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并对于行使解除权的效果做简单介绍,意图给予读者一个完整行使解除权的框架。在行使程序中,主要包括主体、方式、期限问题以及非解除权方的异议权行使制度。在行使效果方面,主要包括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及损害赔偿范围。对上述问题,理论学说与实务操作中,都存在不同的学说、做法以及法律解释不同的争议。本文以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以及效力的现有规定为出发点,着重讨论目前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了解合同解除程序能让合同双方了解如何正确运用合同解除权,明晰目前合同解除中规定的不清楚处,以便双方在订立合同中做出相关的约定以避免空白出现。对于现有法律规定尚不清楚的部分,笔者通过分析不同学说,比较各国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与目前的司法实践,对现有立法中的漏洞之处,逐一进行做出论述并提出解决方案。本文的探讨的主要问题为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以及效果。本文的第一部分以一则案例引出,讨论目前行使合同解除权中尚存的问题,指出目前我国合同法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以及效果上规定的尚不明确的地方。在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部分,分析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包括法定条件与约定条件的关系,其涉及的两种学说与观点,同时分析我国立法对于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条件并比较两大法系对于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重点分析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包括主体、方式、期限以及合同异议制度。在主体部分,深入探究违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笔者认为,从现实来说,的确有给予违约方解除权的必要性,但是对于适用条件必须有所限制,不能无限扩大。在行使方式部分,主要分析目前实务中出现的若干问题与情形,是通过意思通知的方式即可还是必须通过诉讼方式,如果通过诉讼方式,那么进行意思通知是否为进行诉讼程序的必要前提。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法律后果部分,笔者探讨的主要内容为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所涵盖的范围以及请求权基础。第一章,“问题的提出”。本章以一则案例出发,引出我国现行《合同法》对合同解除规定所存在的不明确之处,以及实务中的不同处理模式。笔者进而分析,我国现有合同解除法律程序与效果的体系与问题症结。第二章,“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本章首先明确合同解除权与附解除条件法律行为的区别,明晰解除权产生的条件与合同附解除条件的不同。简要介绍我国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以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行使条件的规定,得出各国虽然对于合同解除行使条件的规定有所不同,但是,其均秉持不能随意解除合同的原则,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不能任意扩大,必须有所限制。第三章,“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这是本论文所重点讨论的问题,对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的规定,对于实务操作方面具有着重要的影响,未统一的解释会造成不同的实务操作模式。本章论述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中所涉及的各个因素,包括主体、方式、期限以及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结合我国现有《合同法》的规定,比较各国立法情况,总结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程序并对现存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在主体方面,笔者认为应该在特定条件下,赋予违约方以解除权;在行使方式上,应采纳以意思通知为主,诉讼解除为辅的方式;而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与合同解除的异议制度部分,笔者对于异议制度进一步展开讨论,包括对于相对人行使异议权的性质以及举证责任、相对人行使异议权的效力以及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权的限制以及目前实践中对于异议权行使尚存的争议。异议权与解除权是两个互相牵制的权利,同时也是平衡有解除权方和没有解除权方的重要手段。第四章,“合同解除的行使效果”。主要包括两部分,一为行使解除权的溯及力问题,该问题作为解除权效果制度的基础问题,对解除法律效果的其他内容都有着重要的影响。该部分简要探讨合同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所涉及的相关学说诸如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以及折中说的辨析与探讨。笔者认为,在结合国外的立法例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并且在保护当事人的角度以及理论逻辑的综合考量下,应采纳折中说。其二,明确相关概念,诸如终止与解除。针对恢复原状问题,明确两者的逻辑关系,溯及力与恢复原状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最后,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下,具体探讨个别类型的合同是否应该具备溯及力。本章论述的第二方面,即是“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问题。对于该问题,笔者主要讨论了两个问题:其一,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笔者认为合同解除并不排斥损害赔偿的权利的提出。其次,明确了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以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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