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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十年来,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IPO (Initial Public Offering)问题,一直备受研究者们的关注。这种关注,主要来自IPO股票的三个“不解之迷”或异象(Anomalies ):(1) IPO股票短期内收益率或初始收益率偏高(High Initial Returns of IPOs),指IPO上市后短期间内的市场交易价格一般大于其发行价格,即IPO抑价之谜; (2) IPO股票的长期收益率或长期报酬低于市场投资组合的收益率,表现为上市后中、长期间内(例如3年、5年)的收益率低于市场指数的收益率,即IPO长期弱势之谜(Long Run Underperformance of IPOs;(3) IPO发行往往集中在某一段时期内;在这个火热发行期间内,许多企业纷纷上市,即IPO热销之谜(Hot Issues)。针对上述IPO领域的三个异象,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们已开发了很多理论来进行解释,目前研究重点已由抑价现象转向机制研究。IPO发行机制是事前将信息非对称条件与承销商对股票的分配权利结合起来,并且考虑投资者行为的关于IPO股票定价的一种制度安排。作为一种定价制度,IPO发售机制一直是世界各国或地区IPO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和重要方面。各国或地区的政府进行IPO定价制度的改革,其根本目的在于希望建立IPO股票的市场价格发现机制,解决广泛存在IPO抑价的问题。2005年1月起,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机构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这标志着中国的IPO定价机制进入询价制阶段。经过一年多的实施,有必要对现行询价制度定价效率上进行考察。另一方面,国内现有的研究忽视股权分置对定价的重要影响,以往中国学者的研究,大都采用发行价格和首日收盘价作为价格差异的测度,因而无法在定价环节把股权分置因素纳入分析视野,而忽视股权分置现实,或者不适当的修正都将导致偏颇的结论。结合当前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站在“全流通“角度对新股定价进行研究很有必要。正是基于以上思考,笔者选择了我国股票市场IPO发行机制与定价效率作为研究对象,希望对股票发行效率研究做出一些贡献。本文共包括五部分,结构和内容如下第一部分IPO定价机制基本内容。首先对IPO定价机制进行阐述。之后介绍世界三种主要发售机制:固定价格机制、拍卖机制和累计投标询价机制;基于承销商对股票的差别分配权利分配权和事前非对称信息条件详细比较分析三种基本IPO定价机制;对我国IPO发售机制的历史变迁进行回顾与思考。从股票分配规则、发行价格决定规则、发行数量决定规则三个维度对现有三种典型发行机制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我国IPO发售机制的历史变迁进行回顾与思考,发现累计订单询价机制更有利于IPO定价效率的实现。第二部分IPO定价机制理论研究。本部分分析归纳有效IPO发行机制应具备的特征,指出数量歧视和投资者的参与数量是诱使知情投资者提供私有信息,进而实现IPO效率的关键。运用信息经济学构建数理模型刻画累计投标询价机制,着重比较累计投标制在揭示股票真实价值水平方面与固定价格、拍卖的差别和优势。最后在以上理论框架下对当前中国新股发行机制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新股发行估值模型选择与理论价格计算。首先对常用新股发行估值模型进行介绍,具体包括1.资本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2.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3.股利贴现模型;4.Feltham- Ohlson定价模型;5.(EVA)估值定价模型。通过分析,Feltham-Ohlson模型在会计盈余与股价之间建立直接的理论联系,使得经验性的检验比较容易,并且可以直接使用市场数据,使估计更加准确的优势。利用该模型,合理结合股权分置改革的研究相关成果,对非流通股进行合理的折算以推算新股发行理论价格。第四部分新股发行效率实证分析。本部分实证分为两部分,首先对中国现行IPO定价机制效率进行研究,以检验询价制是否是相对更优的定价机制;其次对影响IPO定价效率的因素进行分析。不同于以往研究使用新股超额收益率作为IPO定价效率的衡量指标,本文将通过运用新股估值模型,结合股权分置改革的研究成果,推算新股发行理论价格,从“全流通“角度对中国现阶段推行的累计投标旬价制的效率实证检验。结论表明,询价制在新股定价效率上较以往发行机制有显著差异。之后以非流通股比例,网下配售比例,承销商声誉和发行机制作为控制变量,进一步对影响IPO定价效率的因素进行分析。第五部分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本部分根据第四部分的实证分析从研究结论、研究局限和研究政策三方面分别阐述。从研究结果可以看出,对于实施了一年多的询价制,在新股定价效率上较以往有显著提高,累计投标询价机制(2005-2006)定价效率优于固定市盈率阶段(2002-2004)并得出结论:目前中国询价机制主体框架已经和国际一致,并发挥了实质作用。同时根据以上结论,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笔者认为在我国新股定价过程中,对于股票分配和配售对象的选择上,应该赋予承销商更大的权力和灵活性,加快和完善股权分置改革,降低和消除股权分置对新股发行定价的扭曲。大力培养机构投资者,有效建立承销商声誉机制,进一步提升新股定价效率。创新与研究贡献本文主要创新与研究贡献在于首次对定价效率分析中,对定价差异采用了一种全新的测度模式,考虑我国资本市场非流通股的现实状况,通过选择合理估值模型,利用市场数据直接计算新股发行前公司价值,对非流通股进行合理的折算以推算新股发行理论价格,以此为基准,站在“全流通“角度对中国现阶段推行的发行机制效率进行实证检验。国内现有的研究忽视股权分置对定价的重要影响,大都采用发行价格和首日收盘价作为价格差异的测度,因而无法在定价环节把股权分置因素纳入分析视野,而忽视股权分置现实,或者不适当的修正都将导致偏颇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