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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首要目的乃是要回答这样的问题:权利的合法性基础何在,什么样的权利主张才是有依据进而是有效的?在众多的证明范式当中,罗尔斯新契约论的证明乃是强有力的。而这种证明方式显然不仅对罗尔斯两个基本正义原则的证明是有效的,对于道德哲学领域内的其他问题的证明也同样应当是有效的。权利(道德权利)的问题同样可以应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来得到证明。不过,虽然平等的自由是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罗尔斯在对待自由或权利(二者通常是可通用的)的问题上确实十分模糊的。罗尔斯甚至明确拒绝给出一个权利的原则,而只给出了一个大概的基本权利的清单。
而要给出一个权利的原则就必须首先选取一个评价权利主张的标准,什么是权利的合法性基础与什么样的权利主张是合理而有效的乃是同一个问题,至少是紧密相连的。对此,只能在罗尔斯的体系之外来寻找这样一个标准。回顾自由理论的历史,可以发现一条隐含的线索:那就是权利或者自由乃是有关人类行为的规范。这一点,在康德与密尔那里乃是最明显不过了。康德明确地将内在动机排除在权利的领域之外,而将权利视为一个人的自由能够与其他所有人的自由共存的所有条件。而密尔关于自由的简单原则,概括起来就是:就个人行为而言,存在一个自我关涉的行为领域,在这一领域之内个人不应受到他人或政府的干涉;强力的唯一合法使用就是避免伤害。由此,我们选取行为更主要的是行为的后果作为评价权利的标准。藉由功利的概念,我们最终建构出六种交互的结构作为原初状态中各方的候选项;并最终证明,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将一致选取零值关系作为评价权利之合理性的标准。在这里,行为及其后果的概念都是技术性的步骤,而权利以及零值关系作为评判权利主张的标准其合法性都在于它们是为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所一致同意和选择的。
在原初状态中对零值关系的证明(第二章的内容)之外,其他各章都可视作是此概念的辅助证明或者对证明的准备。第一章简单地分析了权利的概念,我们采取了维特根斯坦晚期的观点,即一个概念只有在其使用当中、在具体的语境当中才能得到适当的理解;而本文的权利概念其适当的语境便是基本社会结构,我们是从社会基本结构的层面来探讨权利问题的而不是实践中具体的司法的语境。第三章对自由理论历史上的几个主要人物的观点进行了回顾,我们试图证明,自由或权利的逻辑是一贯的,那就是由零值关系所表达的理念;密尔、柏林与诺齐克的理论实际上都表达了零值关系的部分逻辑。因而,零值关系可以作为自由理论的最小公分母给出,比零值关系更小的观念不足以保证自由,而比零值关系更大的概念乃不是必须的。第四章以零值关系的角度对权利领域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也是对零值关系的一个应用:福利权乃是无效的权利主张。第五章则对至今仍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一个分析,这乃是拓展自由或权利之疆域的一种努力,同时也是零值关系的应用案例。
对于一个已经被讨论了几百年的话题来说,如果谁声称对权利有着前人未曾有过的全新认识那么他一定要十分的小心翼翼。从这一点来看,零值关系似乎是一个拼凑起来的概念:它采用了康德、密尔对自由与外在行为之关系的观点,引用功利的概念,并最终借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而得到证明。从这个角度来说,零值关系完全没有什么新东西。但是,如果零值关系的概念有所揭示的话,那就是交互的结构。这乃是一个长久以来被忽视了的问题:为什么他人的利益、选择、主张等等是置我于相应义务之下的充分理由?从交互的结构来说,一种权利主张是合理就在于,当一个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被赋予相应的权利时,所有人的负担水平仍然是合理和可接受的——正如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所要考虑的那样。从社会基本结构的角度来看,权利作为调节理性存在者之间相互关系的范畴,它所要回答的乃是这样的类似的问题:社会作为理性存在者的结合,就个人而言,我们能够对彼此做些什么,我们能够为彼此负担什么,或者我们能够彼此承诺什么?诺齐克之前的自由理论回答了前半部分,即我们能够对彼此做什么;总体来说,对于我们能够对彼此做什么的问题,其解决的核心概念在于无干涉。而诺齐克的理论则回答了这个问题的后半部分,即我们能够为彼此负担什么。自由不是免费的,它至少要求每一个理性存在者谨守彼此之间正当行为的界限,每个人要为其他人负担的就是不得去干涉他人,也就是不作为;但任何比这个限度所要求的更多的、额外的负担都是得不到证明的,从而是无效的。因此,强加给个人这样的负担:迫使他做出让其他人个人受益的行为,乃是对个人自由或权利的侵犯。这乃是为原初状态中各方所否决的方案。这便是交互的结构所要揭示的。
另外,虽然零值关系的证明过程是复杂的,但其结论具有简单性与清晰性;这种优势体现在其应用之中:各章中运用零值关系的两个维度来判定一个权利主张是否有效的例子能够说明这一点。
最后,我相信,零值关系表达了这样一个康德式的普世主义的信念:基本的正当性观念以及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最低限度的正当原则在哪里都是一样的;而在这些最低限度的正当性观念没有被普及的地方乃是处于一种未被启蒙的状态。
而要给出一个权利的原则就必须首先选取一个评价权利主张的标准,什么是权利的合法性基础与什么样的权利主张是合理而有效的乃是同一个问题,至少是紧密相连的。对此,只能在罗尔斯的体系之外来寻找这样一个标准。回顾自由理论的历史,可以发现一条隐含的线索:那就是权利或者自由乃是有关人类行为的规范。这一点,在康德与密尔那里乃是最明显不过了。康德明确地将内在动机排除在权利的领域之外,而将权利视为一个人的自由能够与其他所有人的自由共存的所有条件。而密尔关于自由的简单原则,概括起来就是:就个人行为而言,存在一个自我关涉的行为领域,在这一领域之内个人不应受到他人或政府的干涉;强力的唯一合法使用就是避免伤害。由此,我们选取行为更主要的是行为的后果作为评价权利的标准。藉由功利的概念,我们最终建构出六种交互的结构作为原初状态中各方的候选项;并最终证明,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将一致选取零值关系作为评价权利之合理性的标准。在这里,行为及其后果的概念都是技术性的步骤,而权利以及零值关系作为评判权利主张的标准其合法性都在于它们是为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所一致同意和选择的。
在原初状态中对零值关系的证明(第二章的内容)之外,其他各章都可视作是此概念的辅助证明或者对证明的准备。第一章简单地分析了权利的概念,我们采取了维特根斯坦晚期的观点,即一个概念只有在其使用当中、在具体的语境当中才能得到适当的理解;而本文的权利概念其适当的语境便是基本社会结构,我们是从社会基本结构的层面来探讨权利问题的而不是实践中具体的司法的语境。第三章对自由理论历史上的几个主要人物的观点进行了回顾,我们试图证明,自由或权利的逻辑是一贯的,那就是由零值关系所表达的理念;密尔、柏林与诺齐克的理论实际上都表达了零值关系的部分逻辑。因而,零值关系可以作为自由理论的最小公分母给出,比零值关系更小的观念不足以保证自由,而比零值关系更大的概念乃不是必须的。第四章以零值关系的角度对权利领域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也是对零值关系的一个应用:福利权乃是无效的权利主张。第五章则对至今仍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一个分析,这乃是拓展自由或权利之疆域的一种努力,同时也是零值关系的应用案例。
对于一个已经被讨论了几百年的话题来说,如果谁声称对权利有着前人未曾有过的全新认识那么他一定要十分的小心翼翼。从这一点来看,零值关系似乎是一个拼凑起来的概念:它采用了康德、密尔对自由与外在行为之关系的观点,引用功利的概念,并最终借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而得到证明。从这个角度来说,零值关系完全没有什么新东西。但是,如果零值关系的概念有所揭示的话,那就是交互的结构。这乃是一个长久以来被忽视了的问题:为什么他人的利益、选择、主张等等是置我于相应义务之下的充分理由?从交互的结构来说,一种权利主张是合理就在于,当一个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被赋予相应的权利时,所有人的负担水平仍然是合理和可接受的——正如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所要考虑的那样。从社会基本结构的角度来看,权利作为调节理性存在者之间相互关系的范畴,它所要回答的乃是这样的类似的问题:社会作为理性存在者的结合,就个人而言,我们能够对彼此做些什么,我们能够为彼此负担什么,或者我们能够彼此承诺什么?诺齐克之前的自由理论回答了前半部分,即我们能够对彼此做什么;总体来说,对于我们能够对彼此做什么的问题,其解决的核心概念在于无干涉。而诺齐克的理论则回答了这个问题的后半部分,即我们能够为彼此负担什么。自由不是免费的,它至少要求每一个理性存在者谨守彼此之间正当行为的界限,每个人要为其他人负担的就是不得去干涉他人,也就是不作为;但任何比这个限度所要求的更多的、额外的负担都是得不到证明的,从而是无效的。因此,强加给个人这样的负担:迫使他做出让其他人个人受益的行为,乃是对个人自由或权利的侵犯。这乃是为原初状态中各方所否决的方案。这便是交互的结构所要揭示的。
另外,虽然零值关系的证明过程是复杂的,但其结论具有简单性与清晰性;这种优势体现在其应用之中:各章中运用零值关系的两个维度来判定一个权利主张是否有效的例子能够说明这一点。
最后,我相信,零值关系表达了这样一个康德式的普世主义的信念:基本的正当性观念以及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最低限度的正当原则在哪里都是一样的;而在这些最低限度的正当性观念没有被普及的地方乃是处于一种未被启蒙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