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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同的诉讼主张和事实陈述是诉讼产生的缘由,诉讼的目的在于确认法律事实,解决纠纷,恢复社会秩序。事实的确认和法律的适用是诉讼目的实现必要活动,反映在审判中则是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因此庭审的中心地位不言而喻。然而一系列“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无不昭示着我国当前的诉讼制度距离“庭审中心”还有一定的差距。较之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的平等参与,刑事诉讼因为有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公权力主体的介入,使得我国的刑事诉讼呈现出一种“以侦查为中心”、“以庭前活动为中心”、“以庭下活动为中心”的现象,庭审的功能被虚化,沦为形式。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审判”必然是公正有效,合乎诉讼逻辑的实质意义上的审判,庭审实质化的问题跃然纸上。庭审实质化,是指使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审判者的一切心证均应当来自公开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而不能来自庭外或庭下。1996《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二审庭审方式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多数案件都采用不开庭的审理方式,造成刑事二审庭审的绝对虚化,故而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明确了刑事二审开庭的具体情形,提高了刑事二审的开庭率,期待以庭审方式的变革带动庭审实质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