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制度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lyzhaoli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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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的规定,在企业重整程序中,即使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所有表决组的通过,符合一定条件的,法院可以依申请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由于现有规定的不完备,强制批准制度没有充分发挥其积极价值,适用率却达到百分之百,可谓逢案必裁。因此,有必要全面分析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解析其价值基础和基本原则,提出完善建议和重构设想。本研究分四章对上述问题依次进行探讨。第一章在对强制批准制度实施现状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系统地梳理了制度存在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实体问题主要包括申请标准的不完善和适用标准的不合理。一方面,在申请阶段,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的数量和特征未予以明确,协商和二次表决并非强制要求。另一方面,在法院审理阶段,已有的适用标准要么不够公平公正,要么缺乏可操作性,进而导致法院在行使强制批准权时,往往机械地以企业清算价值为比较依据,或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批准理由。程序问题主要包括缓冲程序和异议机制的缺乏。一方面,重整计划第一次表决未获通过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不与反对表决组协商,也可以不进行二次表决,直接申请强制批准。这样的程序设计过于仓促,使当事人之间应有的充分自主谈判、磋商、妥协过程化为空想。另一方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和作出是否强制批准的决定后,异议当事人都没有表达意见和异议的途径,从而缺乏获得救济的机会。第二章结合破产法的性质和目标对强制批准制度中的利益平衡进行了详细剖析,介绍其中最重要的三组利益平衡的必要性、对有关主体进行利益调整的正当性以及利益调整的尺度所在。首先,在债权人内部,由于担保制度与重整制度的理念差异,重整制度需要保证债务人的营运价值,担保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牺牲最大,尤其应当重视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调整。对此,应当坚守公平补偿和无实质性损害两条底线。其次,出资人和债权人之间由于出资人利益至上的公司法理念与债权人利益最大的破产法理念而产生利益冲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只有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出资人对债务人享有更多的权利,从而应当负有更多的义务,且出资人往往对债务人显然经营困境负有责任。在调整出资人利益时,应当根据重整原因的不同把握不同的尺度,只有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申请重整时出资人对债务人的剩余财产索取权才会彻底消失,重整计划也无需为其保留任何权益。同时,还应当根据出资人对债务人控制程度的不同区别对待。最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同样重要。由于企业破产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且社会利益缺乏天然的利益关系主体,需要在重整中对个人利益进行必要调整。牺牲一定个人利益的条件有二:社会利益的合理认定与充分论证,以及个人利益内部的最优调整。第三章介绍了强制批准制度的各大基本原则的内涵与具体要求,反思了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的不足之处,并有所针对地以落实基本原则为目标逐项提出了完善建议。第一,最低限度接受原则要求至少有一组权益受到影响的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这是强制批准程序启动的底线要求。我国破产法应当相应明确债务人申请强制批准时已通过表决组的数量和特征。第二,绝对优先原则要求重整价值分配必须遵循既定的优先分配顺序,能够遏制利害关系人谈判的不良动机。我国破产法应当扩大绝对优先原则的适用范围,将其应用至普通债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第三,债权人利益最大原则要求任一反对重整计划的债权人最终所获清偿必须高于其进入破产清算时所能获得的清偿,这依赖于债务人企业资产的真实、有效评估。我国破产法应当要求债务人提供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同时赋予债权人充分的程序参与权以便监督。第四,公平对待原则要求表决组内部成员之间的横向公平对待和表决组之间的纵向公平对待,并不排斥合理的差别待遇。我国破产法应当明确小额债权组的设立标准,并在必要时仿照设计差别待遇适用于出资人组。第五,可行性原则要求重整方案具有可行性,这主要指重整计划中的债务人经营方案应当具体、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对此,应当明确债务人经营方案的必备内容和详细程度,并利用第三方评估机构辅助法院审查。第四章针对第一章发现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问题,在第二章所述的利益平衡方法的指导下,按照强制批准的申请、审理、决定、异议处理的程序流程对制度进行了全面重构,并将第三章有关落实强制批准制度的基本原则的建议贯穿其中。在强制批准的申请阶段,提出了债务人已完成充分的信息披露、第一表决满足最低限度通过、已进行协商和二次表决,以及重整计划形式合法的法定条件,且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申请。在法院审理阶段,建议以先开庭审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结合当事人意见进行进一步书面审查的模式,在第三方机构的辅助下审查重整计划。在法院作出决定时,提出了限期修改这一创新型决定形式,致力于最大限度地给予当事人自治机会,同时给予社会利益在强制批准程序中的合法地位和应用限度。除此之外,法院还应当进行充分说理、及时公告。在设计异议机制时,首先明确异议当事人包括异议表决组和通过表决组中的异议个人,而异议处理机制包括开庭审理表达观点和决定作出后向受理法院申请复议和向上级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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