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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尤其是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产权制度既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理论问题,又是当前引发矛盾最为尖锐的现实问题之一,从而成为近几年来经济学者、管理者、决策者十分关心的问题。随着我国各项改革步伐的加快,许多新的经济形式和模式不断涌现,原有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产权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对其创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本论文以陕西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试点项目为背景,采用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历史分析与逻辑分析、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当前我国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产权制度创新进行充分分析。 本论文首先分析了土地产权理论的基础理论,其次分析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及陕西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产权现状,并着重分析和评价了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中的几种产权模式。本论文的创新点是: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产权制度应该坚持土地产权人格化、产权制度交易费用最小化的基本原则,按照现代产权理论设定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的权益,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所有权代表和相应的权利、义务,将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确定给村一级农民集体(村民委员会),这样能够减少村民小组之间的权属纠纷,稳定农村土地关系。打破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流转的单一性,使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与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能进行双向流转,并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在各个所有权主体之间流动。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能够实现有偿、有期限的流转。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取得,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用地可实行无偿划拨。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来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期限。鼓励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多种形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地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土地使用者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租或转让。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基础上设定抵押权,允许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充分发挥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融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