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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标准是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标准,破产标准的意义在于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表明破产人达到破产界限的法律事实,破产主体出现持续财务恶化并为司法机关宣告破产提供依据。而商业银行作为法人机构的一种,商业银行存在经济上与法律上的特殊性,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并没有针对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作特殊的规范,解释上只能适用企业的一般破产标准。而企业的一般破产标准也规定较为简单、笼统,且企业的一般破产标准在具体判断商业银行是否达到破产界限上也存在不契合性,很难对商业银行破产作出判断。基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法人地位,目前多数国家在针对商业银行破产中,制定了专门的监管性破产标准,这一标准充分发挥了监管机构的作用,并且符合商业银行破产预防的价值理念,可以针对商业银行破产作出量化评判,从而启动破产程序。然而,迄今为止,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商业银行单独构建监管性破产标准,因此,为防止商业银行将来可能出现类似于破产的极端情况,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引入并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及银行业的监管性破产标准。因而,本文首先从企业的一般的破产标准在具体判定及适用商业银行破产上可能存在哪些不契合性与非科学性,从而论证企业的一般破产标准并不能完全适用商业银行破产;其次,通过域外国家商业银行破产标准立法比较,分析各国在监管性破产标准上的共同点与差异;第三,参照国外成熟的商业银行破产标准制度,从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破产预防、破产清算等方面,建立具有实用价值的监管性破产标准,具体包含了五大监管指标,即不良贷款率指标、资本充足率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杠杆率指标以及拨备率指标。最后,为了保证本文所构建的监管性破产标准顺利实施,立足现有法律制度,在破产程序中与破产标准的适用上,应当要有破产前置程序,协调适用监管性破产标准与普通破产标准,以及加入司法审查制度,确保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制度与监管性破产标准进行有序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