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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百事可乐“蓝色风暴”一案的二审判决结束,反向混淆的案件在我国第一次受到了如此巨大的关注。与通常的传统正向混淆不同,反向混淆是在后使用的大企业使用了在先注册的小企业的商标,并对该商标花巨资推广,造成相当数量的公众对商标的归属产生混淆,且主要是会误认为该商标是属于大企业所有,从而造成了小企业相关损失的情形。但是,由于我国的商标侵权案中,极少涉及到反向混淆的相关案例,这也导致了我国对于反向混淆案例基本是无法找到直接明了的判案依据。同时,理论研究上也较少对反向混淆理论加以探讨,这就导致了法院在审判反向混淆案件时只能参考传统正向混淆的理论以及法律法规来予以判案。但是,反向混淆与正向混淆在许多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一味的参照正向混淆的法律法规和理论来判案,势必会形成不甚合理的判决,与最基本的公平正义的原则相悖。所以,借着这次的“蓝色风暴”案,我们有必要来对反向混淆理论做出一些尝试性的研究。本论文试图在明确混淆的本初定义,认定标准以及混淆认定的最终目的的基础上,参考美国的若干反向混淆典型案例以及我国法院之前对反向混淆案例的判决思路,分析提炼出对我国现有商标法律法规具有指导意义的反向混淆相关理论及法律精神。同时,运用法经济学的理论对禁止反向混淆的合理性进行探讨。争取可以初步解决我国反向混淆的相关问题。第一章探讨了美国的混淆理论的定义和法律基础,以及我国对混淆理论的相关论述,以期明确混淆理论本初的定义,以及其存在的意义,便于在此后的对反向混淆的论述中有一个原则性的指导方向。第二章以案例为媒介,介绍了反向混淆在美国的起源与发展,同时,也回顾了中国法院接触到的有限的几个反向混淆案例。在此基础上,大致归纳出反向混淆的定义。第三章在回顾我国法院以前对反向混淆案件处理积极尝试的基础上,重新审视“蓝色风暴”案判决的不妥之处,提出一些修正意见。并从前面对“蓝色风暴”案的探讨中,提出《商标法》应做出的修改的建议。第四章在参考三个法经济学理论以及美国相关案例的基础上,提出反向混淆理论应当作出的改进,并提出反向混淆案中对于赔偿标准如何确定的建议。第五章结论部分,对之前的提出的反向混淆相关的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做出一个总结。主要包括,在商标法中明确提出认定反向混淆的标准,应当改进并扩大反向混淆的外延,使之更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明确反向混淆案例中赔偿金的确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