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问题一直是我国改革进程中无法回避且必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之一,因为它事关改革的成败,所以无法回避也值得研究。党的十六大召开之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遵循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后经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搞好配套改革,重点是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这一补充和发展,确立了十六大召开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多方进行监督,投资主体营运,企业自主经营。然而,这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设计,仍然没有很好的解决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性问题。一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幅度过宽、管理面太大,对有些国有资产鞭长莫及;二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层次过多,降低了管理的有效性;三是国有资产由多个部门分别行使所有权,造成一方面多部门的低效率而限制了企业的活力,另一方面是部门有权无责为企业“内部人控制”留下了空间;四是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2002年11月8日,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财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由此建立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为初始代理人的国有资产二元管理模式,从而在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和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中,最终选择了委托代理制。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历程来看,其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解决国有资产所有人缺位的问题,政企不分问题和政资不分问题。然而,这些问题即使在建立了国资委以后仍未得到彻底解决,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就是因为我们长期囿于所有权国家所有的窠臼中,国有资产管理面临的体制性障碍没有真正解决,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没有真正分开。本文的主要观点就是用信托制度构建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至今最大也是最初希望解决的问题:政企不分问题,政资不分问题和所有人缺位问题。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通过对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和对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与变革的介绍,简要叙述了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路程和主要问题,并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三个最主要的问题——国有资产所有人缺位的问题、政企不分问题和政资不分问题。通过对这三个问题的分析,指出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虽然选择了委托代理的模式,但是这种模式通过自身的改革和完善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的,而且有些问题就是委托代理制度本身带来的;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信托化的可行性分析,介绍了信托制度的特点,并详细叙述了用信托制度构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及其法律价值;第四章是国有资产信托化法律模式的具体构想,通过用信托制度重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关系,建立以信托制度为基础的我国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