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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单纯的、丰厚的物质条件已经很难打动腐败分子。而在此种状况下,非物质条件便逐步发展成为权利与利益交换的砝码,性贿赂就是普遍存在的一种方式。作为贿赂的方式之一,它的特殊性显而易见,其特有的引诱性、隐蔽性、非物质性,使其成为致人腐化的利器。这种方式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低于钱物贿赂犯罪,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可是,我国目前的刑法中仅将财物贿赂认定为贿赂犯罪行为,而并未将性贿赂明确地写入刑法中。正是由于法规的疏漏与空白,使得腐败分子的性贿赂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久而久之使国家、社会和人民的财产受到越来越严重的损失。对于性贿赂是否入罪,学界形成了支持和反对两种声音。支持者从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违反刑法谦抑性、具备犯罪构成条件等角度论证性贿赂应当入罪。反对者从贿赂的犯罪内容方面考量,认为贿赂罪特指财物贿赂行为,性贿赂与定罪量刑准则不相适应,它属于道德约束范围等角度阐述自己的观点,认为性贿赂不当入罪。在笔者看来,按照刑法的要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即为犯罪,刑事违法与社会危害性、应当惩罚性是其基本特点,这些特点也是认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的重要特征。在主观恶性与其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上,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它满足犯罪行为的认定条件,所以理应入罪。再者,目前的党纪处罚体系已然无法有效遏制此种行为的发生,故而道德已经起不到明显的约束作用。所以,将性贿赂归进犯罪的范围之中乃是必然之举。文章将分成三个部分来写:第一章是性贿赂的概述。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性贿赂的定义和特征,性贿赂的行为方式,性贿赂与财物贿赂的主要区别及对性贿赂入罪存在的争议;第二章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论证了性贿赂入罪的理由。第三章在对前两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所提出的对性贿赂入罪的立法思考,主要包括性贿赂入罪的立法模式选择、量刑标准、刑罚设定以及入罪后调查取证难的解决措施。其中刑罚设定是本文的创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