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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以比较法的视野分析检察权性质问题,重点剖析中国的检察权性质问题的特殊性。研究方法:笔者选择“检察权性质研究”,在制度的大背景下,从功能角度考察,以检察权的制度和功能背景的比较为核心,避开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概念、法律术语上的歧义,也力图避免对检察权属性作选择题般的选定之后所带来的局限。因此,本文思考检察权的角度,一是宏观的制度层面,探讨制度与检察权的关系问题;二是从微观的功能层面,探究功能与检察权的关系问题。关于中国检察权理论支撑的诘问,对思考中国检察权定位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要求,必须进行比较法的分析考察,梳理其中共性、个性的制度差异。主要内容: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讨论检察权的性质,介绍关于检察权性质的基本问题和学说,并做出评析,从而引出问题,为后面的讨论奠定基础。第二章是从法系的角度讨论制度视野中的检察权。制度与检察权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一个国家的政体、历史传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宏观的制度背景,对于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检察制度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决定检察制度的“路径选择”。一个国家的检察权的属性,是受其政体决定的。检察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公权力,在其权力体系中如何配置,是国家在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度决定着检察权的性质。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检察权,其法理基础就是三权分立原则。因此,检察权要么倾向于行政权,要么倾向于司法权,或者是具有双重属性。而社会主义法系的检察权,其政治原则和宪政理念完全不同,检察权采取了与政体相适应的制度创新,体现出独立的权力属性,以前苏联为代表,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第三章从功能视角讨论检察权,认为检察权主要承担着国家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司法监督等三项功能。国家公诉功能,是从近代检察制度诞生之日起就与生俱来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是现代检察制度的发展趋势,也基本为各国检察权所包含。而司法监督功能,在社会主义法系检察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中有比较多的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中尚不明显。但是,司法监督可能是检察权发展的一个方向。这种监督不是居高临下的监督,是作为国家和社会公益的代表人,基于法律的授权,提出的程序性的监督。一是实现对司法权(狭义)的适度制约,二是实现对行政权(主要是警察权)的适度控制,三是保障人权。这三大功能,比较能全面地体现现代检察权的内容和特点,进而表达着这种权力的性质。第四章是讨论中国的检察权性质,在前三章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的检察权的制度和功能背景。认为,中国检察权的性质,要放在中国的宪政体制、政体模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去考察,不能完全套用三权分立的模式。中国的检察权,在广义上属于司法权。如狭义上界定司法权,则检察权是一项独立的公权力。但是,与“法律监督权说”有所区别的是,作者认为“法律监督”从前苏联引入,有其特定的内涵。作者分析了法律监督内涵的发展演变和现有中国检察权的内涵,并建议用“检察权”的概念取代“法律监督权”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