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市场地位的差异使二者在金融市场信息获取和掌握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与传统市场相比,金融市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效率性、风险性、市场主体实力高度的不平衡性等特点,金融消费者囿于自身实力以及专业知识的限制,在金融市场上常常处于弱势地位,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容易受到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侵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本质上是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产物,是法律赋予金融消费者对抗金融机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工具。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具体包括及时获取信息的权利、准确获取信息的权利、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充分获取信息的权利。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是金融消费者最为重要的一个权利,是金融消费者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是对金融消费者“事先保护”的要求,也是金融市场风险规则的必然要求。一些资本市场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美国、英国、日本、欧盟、韩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金融法律制度中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规定的十分详尽、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亦是十分全面,尤其是美国在总结金融危机教训后进行的大刀阔斧的金融改革令人印象深刻。反观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尚未有系统性的规定,有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规定散见于《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部门法律以及一些由中国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中。立法并没有明确“金融消费者”及其相关权利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尚未将金融消费者纳入保护范围,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专门规定。关于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现行法律体系中只有《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部门法律以及一些行政法规中原则性地规定了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而这些规定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披露标准。此外,对于金融机构诱使金融消费者不合理投资、虚假广告的行为也缺乏规制。最重要的是,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金融机构信息侵权责任制度。未来我国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首先需要立法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概念。具体可以通过整合《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它法律规范,制定综合性的金融法律,并以专章规定的形式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或者在现行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出台《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完善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体系,明确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次立法需要强化金融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强化信息披露内容的量化标准、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明确金融机构信息侵权责任。最后,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还需要金融监管当局发挥重要作用,具体可以借鉴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成立类似于“英国金融服务局(FSA)”的机构。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可以成立类似与“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专业性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能够从应然之权利有效转换为实然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