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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鼎盛时期,其司法诉讼领域的规则制度也熠熠生辉,证据制度更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既完善了已有证据制度的固有特点,又将其法制化、完善化、合理化,对后世尤其是宋代的物证勘验技术和法医学影响深远。拙文旨在将唐代的证据规则作一较为全面系统的梳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进而分析证据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采纳、运用,以图对唐代证据规则的实现效果、证据制度在当时的发达先进等有进一步的了解。全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引言部分首先概述了目前学术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现状,将学者们通认的证据特点做一简介,另外,简述拙文所借鉴参考的资料。第一部分“唐以前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发展演变”,从夏商谈起,系统对唐前证据规则的演变进行交代,从而指明唐朝证据学的辉煌是在吸收前朝已有成果基础上的完善。第二部分“唐代法典律、令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将《唐律疏议》、《唐令拾遗》中的证据规则分析归纳,以期对此问题有所了解,也为后文详述证据的形式与分类做一铺垫。第三部分“唐代证据制度的分类”,这是文章引用唐朝律令立法最多的部分,主要是细化其证据制度的内容:言调证据(包括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勘验鉴定笔录(对伤情的鉴定、保辜制度)等,通过此部分,我们将对唐代证据制度的全貌做一了解,也会发现蕴含在证据规则中的法律思想和立法理念,诸如严惩违律刑讯之官员、众证定罪等,是较为合理完善的。尤其是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所规定范围的全面细致,说明唐代民众有着较强的证据意识,以此防止日后纷争之烦琐。第四部分“唐代诉讼证据的取得方式”,此部分在前文分类的基础上,对如何获取不同的证据做出详细介绍,包括拷讯获得口供的工具、拷打部位、注意事项、拷打数目、违律拷囚的惩处、证人作证的限制、物证的勘验技术、一些非常规方法获取证据,诸如“诈谋”法等,都有论述。第五部分“唐代证据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是在前文单纯分析律令的基础上,结合搜集所得案例,对证据规则加以提炼、印证,从而侧面反应形而上的制度层面如何在现实社会里加以实现,比如证据不足以达到内心确认时的处理方法——“疑罪从轻、从赎”原则的运用(元明清时期则废弃不用),这是唐律中先进的一面。第六部分“遵循律令基础上的‘自由心证’”,对证据规则、证明标准进行概述,指出当时的自由心证也包含着科学合理因素,诸如血缘亲近关系下的证人回避制度——“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依法限制刑讯逼供原则,重视物证的勘验鉴定、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追求自由心证,以达到内心无疑的确认。这明显区别于同时代日耳曼法的“神明裁判”,显示了唐代证据制度的科学性与相对发达。最后的结语部分,系统概述拙文内容,辩证地看待唐代证据规则,阐明其对后世的深远影响以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同时也对证据获得的程序正当性等提出问题,以期以后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