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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舞台上出现了许多国际法律机制用以解决具体问题。国际法律机制不仅是法治观念在国际关系中的延伸,也为全球性问题或事务的治理提供了一种国际法治的治理模式。虽然国际法律机制对一些全球性问题的解决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也饱受争议,尤其是国际法律机制的有效性问题。本文即对国际法律机制的有效性问题进行分析,并以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机制为研究样本,阐述国际法律机制的概念和基本构成要素、界定国际法律机制的有效性内涵,并试图提出衡量其有效性的标准,着重分析影响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机制有效性的因素,以期进一步丰富国际法律机制有效性的一般理论,并验证衡量国际法律机制的标准。 国际法律机制就是指在特定国际领域中所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准则、规则和决策程序,这些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为国际机制提供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依据,并用以约束国际行为和国际关系,实现对全球性问题和事务的治理。一个完整的国际法律机制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从产生的原因看,要具有一定的理念和法律原则,为该国际法律机制起到指导的作用;从存在形式上看,要具有相应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宣言等形式的国际法律文件,通过这些国际法律文件,规定各行为体的权利和义务;从运行过程上看,要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以确保该国际法律机制的有效运行。 文中从国际机制理论和法学理论两个层面,分别梳理和阐释有关国际法律机制有效性的理论争论。结合国际法律机制有效性的理论争论,笔者指出国际法律机制的有效性一方面是指该机制在运行过程中的实际实施结果,即通过法律手段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国际行为,解决全球性问题;另一方面国际法律机制的有效性也指某一国际法律机制对国际主体的约束力,即国际法律机制的效力问题。在前文分析国际法律机制的基本构成要素和有效性界定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衡量国际法律机制有效性的内在标准和外在标准。国际法律机制的内在标准主要指该机制在形式上符合其基本构成要素,具有相应完善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国际法律机制的外在标准主要包括接受某一国际法律机制的缔约国数量、缔约国对某一国际法律机制的认同和国际法律机制的国内法转化程度三个方面。 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机制是指为实现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在气候变化的国际关系领域,国际主体间共同制定和认可的一系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准则、规则和决策程序。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有关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机制的理念和法律原则;第二是有关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机制的国际法律文件;第三是有关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机制运行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有效性问题已经成为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机制实践和发展的瓶颈,通过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机制的有效性现状加以梳理和总结,笔者指出影响其有效性的主要因素有四个,分别为:“框架公约——议定书”的立法形式、遵约机制设计上的缺陷、国家实力、利益和观念对执行的影响、各缔约国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机制的国内法律应对这四个方面,并对这四个方面加以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