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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借助于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这一典型案例来具体分析股东优先认购权的相关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研究了股东优先认购权被侵害的认定问题。分别从股东会决议和《入股协议书》的效力上来认定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是否被侵害。首先,介绍了关于股东会决议与《入股协议书》效力认定方面相关法律规定及理论,阐述了股东会决议与《入股协议书》是否符合其相关理论。其次,介绍了其有效性的判断标准。最后,分别结合本案例进行评析。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行使进行阐述。首先,介绍了我国关于股东优先认购权行使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理论。其次,介绍了本案股东优先认购权是如何行使的,主要阐述了本案关于股东优先认购权行使期限的三种观点。最后,对本案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行使进行了评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及理由。第三部分,主要是介绍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救济途径。分别从请求停止新股发行;提起有关新股发行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请求法院责令公司股东会重新作出决议赋予其优先认购权;请求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购买异议股东股份;请求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其次,对本案中股东采取的救济途径进行了评价,为保护中小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提供了参考意见,以进一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部分,结论。是在以上具体论述和分析案例的基础上,对本案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裁判进行整体评价。然后总结论述成果,提出立法建议,以期对保护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及合法权益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