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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成长情况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未来以及中华民族的命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今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密切,在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保护上都不遗余力。在此潮流下,我国对于未成年人问题的研究和实践也蓬勃兴起。在刑事诉讼领域,随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公布施行,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又出现了一个新的里程碑。但是,相较于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而言,其在成熟度上还有待进一步的发展。本文拟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特征、理论基础、探索阶段进行分析,同时结合对立法过程和司法实践的分析,对比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发现不足。在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再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司法实践,笔者期望探索关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如何继续完善的路径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具体设置。本文的重点在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共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基本理论及我国的探索。这部分主要分析了该制度的概念、与相关制度的区别、特征、理论基础以及探索阶段。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在起诉便宜主义、恢复性司法等理念的指引下,经历了萌芽产生、发展推广、质疑停顿三个阶段的探索才最终发展确立的,只有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深层内涵,才能为进一步分析该制度的不足以及探究制度完善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分析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立法构建过程及不足。尽善尽美的立法是不现实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框架构建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因此,虽然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仔细分析发现,在适用案件范围、适用条件、考察机制、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未成年人的区域性变动等方面存在不足。只有在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了解和分析中发现不足,才能找到使该制度不断完善和向前发展的方向指引。第三部分是对日本、美国、德国和英国类似制度分别对比分析以及对制度完善的借鉴。国外在未成年人案件中适用类似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和司法实践进行地比较早,制度更加成熟,经验也更加丰富,因此,本文在该部分首先对一些典型国家的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其中发现对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有借鉴意义的亮点,如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对适用对象的限定和不起诉方式、德美英三国相关制度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以及考察主体上的多元化等,这些都有助于我们对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完善的思考。第四部分具体阐述了笔者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在现有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基础之上,进一步放宽对犯罪种类、刑罚条件、悔罪表现条件和案件类型的限制;建立初次决定前的调查机制:从考察主体、考察内容、考察责任上对考察机制进行完善;完善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机制;完善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在对考察工作进行监督同时,也要通过建立内部监督制约工作机制,主动接受当事人、社会公众或媒体等外部力量监督,保证所作出决定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建立决定后的跟踪帮助机制,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够彻底回归正常社会生活之中。通过提出上述六个方面完善制度建议,笔者希望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中发挥更加有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