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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志是价值较高的唐代史料,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作为出土的第一手材料,相对原始,不仅包含了大量不见于正史记载或其它文献语焉不详的相关唐人生活的可贵信息,还在于它涉及到非常丰富的唐代女性的资料。本论文的研究对象——唐代继室,就是以墓志资料为中心,充分挖掘其婚姻与家庭生活的图景,了解这一特殊身份的思想及社会心理,发掘女性的生活经验,展现男权社会对女性的社会诉求,得出经验教训,启示现代社会女性的进步,追求男女真正平等,促进两性关系的和谐。本文共有九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说明论文的研究动机、研究状况与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介绍唐代墓志中所见继室墓志的基本情况。根据周绍良、赵超先生主编的《唐代墓志汇编》上下册及《唐代墓志汇编续集》,整理了177方有关唐代继室的墓志,且以三种方式呈现:一、以唐代继室为志主的墓志,有19方。二、附载继室的墓志,指以丈夫为志主、丈夫与正室合志、以正室为志主的墓志中提到继室的,共有153方。三、继室与正室合为志主的墓志,经分析得出5例。唐代墓志中还存在提到丈夫的婚姻状况时经常出现的“前室”“前娶”“多娶”等词汇,这类墓志没有提及志主娶继室或者继娶的信息,但经推测存在继娶的情况。唐代不仅两娶盛行,三娶、四娶甚至五娶现象亦是普遍,体现了“夫有再娶之义”的原则。第三部分,探讨唐代继室的来源。唐代在遵从古代继娶的原则上,又体现出时代特色,唐代婚娶恪守婚姻的律法与原则,表现在:维护一夫一妻制,禁止有妻更娶;讲究门第观念;信奉同姓不婚。唐代继室享有与嫡妻一样的“妻”的社会与法律地位,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在聘娶过程中必然恪守婚姻原则,不得违例,这从唐代继室的主要来源:门第婚;两娶一门——姐妹姑侄婚;其它形式的继室婚(姨表婚、以妾为妻)即可体现。其中以门第婚最为普遍,不仅嫡娶重视门当户对,继娶亦然,甚至继室门第高于正妻,而其它的继室来源均是门第原则的基础上产生的,表明唐代仍然十分重视门第,婚姻具有强烈的等级性与阶级性。第四部分,分析唐代继室的婚龄与婚后生活。分为三个部分:唐代继室的初婚年龄,唐代继室初婚年龄一般晚于普通女性,以25岁以后居多,此种现象因战乱、家贫、门第、自身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婚嫁延迟,此外包括继室再婚、再嫁的情况。因初婚年龄较晚加之继娶,导致唐代继室与丈夫的年龄差距远远高于同正室的年龄差距,绝大多数年龄差在15岁以上,有的甚至高达30岁,且再婚的男性年龄均偏大,以40岁以上为主,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老夫少妻的婚姻模式。而老少配的直接后果就是丈夫早亡,继室年轻守寡,且寡居时间延长,对继室的生活产生很大影响:她要孀居守节,承担家计;还需隐藏内心的悲痛罄竭家资,不惧艰难险阻安葬亡夫,迁葬夫族,孀居妇女的生活是极其寂寥和痛苦的,这一切皆因继室这一社会现象带来的。第五部分,研究唐代继室在夫家的生活状态。分为两部分:一是唐代继室与丈夫的关系,遵循“夫尊妻卑”,“夫强妻弱”的原则,妻子以夫为天,她的思想情感、生活完全依附于丈夫,处于从属地位,必须事无巨细,尽心尽力服侍并劝导丈夫。此外,唐代非常崇尚“夫妻齐体”,唐代墓志中毫不忌讳的出现“琴瑟和鸣”“相敬如宾”的描述,表达了唐人对夫妻感情的重视。二是唐代继室与夫族其他成员的关系,表现在如何对待舅姑与其他成员,这成为社会考验继室的一个标准。第六部分,分析唐代继室与前室子女的关系。继母子关系无论在古代乃至今天都是家庭生活中的一个难题,本章分为三部分来阐述:一、继室如何对待前室子女。表现为躬养慈爱,抚视如一和虐待遗孤,排斥继子。二、前室子如何对待继母。表现为继母如母,孝于继亲和心存芥蒂,排斥继母。三、分析了唐代继母的法律与社会地位。第七部分,考察唐代继室的丧葬情况。由墓志可知有四种丧葬方式:继室与丈夫单独合葬;继室与丈夫、前室合葬(三人同穴合葬、丈夫与前室合葬,继室衬葬一旁、夫亡安葬,继室与正室同时袝葬);归葬本家;单独下葬;简要分析了出现各类丧葬方式的原因。此外探讨了唐代继室作为与妻“并嫡”,所应恪守的丧服制度,体现了妇女家庭地位的卑下,边缘化与不被认可的家庭价值。第八部分,研究唐代继室的封赠情况。唐代继室的获封因其来源分为三类:一、因夫而封,这是继室获封最普遍的情形,是继室受封最主要的来源,其中包括生前获封与死后追封,体现了夫贵妻荣;二、因子而封,继室因亲生子官位显赫而受封,表达子对母的孝道,体现子以母贵;三、因继子而封,唐代继室还出现个别因前室子而封赠的事例。第九部分,是结语。对各章内容作系统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