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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的历史几乎和有人机的历史一样长,早在19世纪末便有了无人机的雏形。按照无人机的用途可以把无人机分为民用无人机和军用无人机。如无特别说明,文章中的无人机指的都是军用无人机。美国国防部认为无人机是指“能够自主飞行或由驾驶员远程遥控飞行的,一次性或可回收,并可荷载致命或非致命武器的不载人动力飞行器”。这一定义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以是否武装为标准,把无人机分为不装载武器设备的无人机和武装无人机。其中,武装无人机又可分为混合型武装无人机、无人战斗机和新型无人战斗系统三中类型。无人机的类型不同,其作战形式也不同。“911”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开始在随后的反恐战争中使用无人战斗机公开或者秘密执行对塔利班政权和基地组织成员的清除行动。然而,随着被美国成功“清除”的名单越来越长,不断有有关无人战斗机导致平民伤亡的报道。从无人战斗机在战场上的实际运用可以看出,反恐战争中无人战斗机造成了平民不成比例的伤亡。在反恐战争中应当适用国际人道法。因此,应当对使用无人战斗机作战的方式进行限制,使其符合国际人道法基本规则、原则的规定。在反恐战争中使用无人机作战也要符合区分原则、比例原则、不造成过分痛苦原则的规定,而不能仅为满足一方军事利益而无节制无限制地使用。根据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6条的规定,各国得设立国内法律审查机制对新武器、新的作战手法和方法进行实质性的法律审查。受法律审查的无人机类型主要有不装备武器设备的无人机和武装无人机中的无人战斗机。由于武器与其作战方式是无法分开的,不可将二者割裂开来。因此审查无人机作战的合法性时,不仅要审查在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使用无人机的方式的合法性,更要审查无人机本身的合法性。从国际人道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军事、技术、健康、环境方面的相关因素考察无人机作战的合法性,不论是不装备武器设备的无人机还是无人战斗机,其本身都没有违背国际人道法上禁止或限制性的规定。使用无人机作战并不非法,但从无人机的现实使用情况及其所造成的后果来看,必须要对无人机作战进行一定的限制。在没有特殊国际人道法条约规定的情况下,使用无人机作战应当符合一般国际人道法规则、习惯国际人道法规则、和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