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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是人类在城市生活的重要资源,房地交易活动体现了人类在城市与社会发展中的不同历程,折射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与制度。在封建中国房屋与土地作为特殊资源早就可以在市场上交易,汉代“受奴买契”、“买地契”就见证了中国早期的房地交易,随后隋唐、元、明、清时期,封建房地交易达到了顶峰。清朝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继承了中华历代制度与财富的积淀,城市房地交易空前繁荣。清廷历朝认真吸纳传统房地管理制度的优点,多次修改城市房地管理制度,形成了清代特有的房地管理体系。 房地交易是房地产权的转引与再分配,关系到国家、社会与人民的稳定,社会属性强烈,与国家法律联系紧密。大清律例中,清政府较为重视城市房地交易管理,通过对契约、典卖、典期、盗卖以及官卖等问题的细致规定,规范了清代城市房地交易的行为。清代《户部例则》承上启下既往开来,对房地交易管理的规定,既继承了传统的土地产权管理思想,也注入了满清政权与时代的特色。 房地交易是房屋土地权益的转移,其法律关系一直以来都是以契约形式来体现。清代房地契约发展了明代契约规则,历代君王屡改官文书。从顺治设契尾,雍正废契尾,创契纸、契根,嘉庆咸丰二帝修订官稿示文,颁布《写契投税章程》,最后宣统颁布买卖房产正契及新式契尾,先后共进行五次大型修改,逐步规范了清代房地契约,完善了契尾制度,强化了房地契约的法律效应。 国家律例、政令与契约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强有力的执行机构去推行。清代城市房地交易管理的执行机构,主要依托于国家土地交易管理机构,即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