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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是进行市场治理的两种制度安排,二者互为补充,可以分别从法制化的公序与组织化的私序两个层面规制市场微观主体的行为。具体地说,政府主要借助法律及依法行使的强制性行政手段给予市场法律上的约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法制化的公序”;而行业协会则主要借助行业自律公约及非强制性的精神引导给予市场道德上的约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组织化的私序”。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共同作用于市场,有助于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实现良好的市场治理。作为一种重要的自主治理形式,行业自律的实现需要借助于一定的自主组织,即行业协会。行业自律是行业协会的重要职责,行业协会是实现行业自律的手段。行业协会对市场进行的治理是通过促进行业成员的集体自律,即行业自律来实现的,这在客观上配合了政府的市场监管目标。因此,如果能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使其通过对行业本身的管理,促进行业自律,协助政府进行市场监管,弥补政府的不足,则改善市场治理就有了更大的可能。但是,由于组织性质的二重性以及双重代理人的身份难题等原因,行业协会与政府合作进行市场治理往往缺乏足够的动力。因此,要充分地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治理中的作用,就需要对行业协会发挥作用的现实条件和有效路径做出具体的分析。本文对行业协会发挥作用的条件、面临的障碍、促进行业自律的路径做出了具体的分析,得到如下结论:首先,行业自律的实现,需依赖于一定的内外条件。从内部条件来说,行业成员的共同利益是行业自律得以实现的内在基础,自律收益构成了行业自律有效发挥作用的内在动力,这是从会员企业的层面来谈的;从行业组织自身的层面讲,行业组织的合法性基础是实现行业自律的前提,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是行业自律有效实施的结构性要求;从外部条件来说,政府监管和制裁的威胁是行业自律合法建立的外部前提,来自社会的压力是促进行业自律有效发挥作用的催化剂。其次,在中国,通过行业协会实现行业自律面临着特殊的障碍。这些障碍主要包括由企业的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和行业协会集体理性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而导致的行业协会意愿不足;由权力不足、服务不足和代表性不足引起的行业协会的公信力缺失;由性质上、功能上、范畴上、价值取向上的双重冲突而导致的行业协会角色冲突;由自律规章、自律机构、违规审查渠道与自律惩戒不完善造成的自律机制不健全以及由对自身发展、权力失范和失控的顾虑而引起的政府担忧。在每一类障碍性因素下面,又有若干个子障碍因素。在以上所提的各种障碍中,意愿不足、公信力不足、角色冲突及自律机制不完善,属于中国行业自律的内生障碍。意愿不足与角色冲突是无法彻底避免的,能做到的只是将行业协会的这种意愿不足与角色冲突最大程度地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公信力与自律机制是可以充分调节的变量,在中国,利用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这一问题可以考虑首先从这两个因素入手解决;政府的担忧,是阻碍行业自律的外部限制,它也只能是一个调节变量。在中国,这一变量的作用大小直接与行政职能转变的程度相关。第三,采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指出,通过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的现实路径在于完善自身建设,使其从表达渠道走向权威象征,以增强对行业成员的激励惩戒效度;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与信息披露平台,并对行业成员进行选择性的激励惩戒,如,声誉激励、政策激励、绩效激励、优先权激励、自律担保、一票否决、失信信息披露、建立协会之间的联动机制等。以此来增加行业成员自律的预期收益,同时,加大其不自律的预期成本,改变行业自律的成本收益支付矩阵。使行业成员之间的双边自律收益大于单边投机收益,同时,单边自律收益大于双边投机收益,最终达到行业自律的成功实现。最后,鉴于行业协会所代表的会员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差距,行业监管从根本上来说仍是政府所必须承担的职责。因此,政府应该保留行业管理的终极权力,在某些重要领域或极端情况下(如行业协会与企业共谋实施价格联盟、市场分割等),直接从外部给予企业或某一行业激励惩戒,以强制性地矫正企业或行业不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