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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债权人)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债务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给国家税收债权造成损害的诈害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一种税收债权保全制度。2001年4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规定了税收撤销权制度。这一制度的规定在我国税法上进一步确立了税收的公法之债的属性,揭示了税法与民法债法的密切关系,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
在税法与民法关系的宏观视野下,税收撤销权是在现代税法借鉴传统民法撤销权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制度。从性质上而言,税收撤销权是税务机关享有的一项附属于公法债权的请求性权力。税收撤销权突破了税收之债的相对性原则,关系到税务机关、欠税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涉及到公法与私法秩序的安定,是税法上一个重要的平衡问题。基于对税收撤销权引起的价值冲突的合理判断,应当对税收撤销权进行严格的限制。在税收撤销权行使问题上,应该综合考虑民法对税法借用概念的规制作用,从行使条件与行使程序两个方面具体分析税收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前者解决的是税收撤销权的成立合法性问题,后者则是对税收撤销权行使程序合法性的规制。以此维护司法自治、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虽然税收撤销权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但税收征收实践却表明,税收撤销权制度的理想价值与法律实效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这种差距的存在主要是由现有制度的不完善性以及税务机关怠于行使税收撤销权造成的。因此,税收撤销权制度的合理构建,可以从制度内与制度外两个层次来开展。制度内构建着重在现有制度架构下完善相关制度,从而使得税收撤销权得以在现行制度内有效实施;制度外构建则是一项长期的工程,即从根本上使税收撤销权适应于中国税收制度的土壤,也即重新塑造现有诉讼体制,建立与税收撤销权行使相契合的税务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