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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构造的重要支柱,是物权法上最具特色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20世纪以来遭到最多批判的原则之一。我国《物权法》从萌生立法构想到瓜熟蒂落,历经14年,历经7次审议,其间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收集民意、激烈争论和修改补充,在我国立法史上可谓前所未有。其中,对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存废问题,学者们的争论更是激烈。物权法定原则在以前各次《物权法草案》中均得到严格确认,但是《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和六次审议稿均否定了物权法定原则,但在正式颁布的《物权法》中该原则最终还是得到了确认。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8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强行性的重要表现,采用物权法定原则的主要理由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便捷。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使物权归属关系清晰明确,物权变动公开透明,从而维护了交易秩序的稳定,保障了交易安全。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物的利用方式和范围也不断更新,物权法也从以保护物之归属为中心转向保护物之利用为中心,物权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妨碍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限制社会经济的发展,物权法定的固定与僵化同社会发展需求的相背离。针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这个漏洞,各国学者展开了广泛的探讨,以期弥补物权法定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种种弊端,缓和僵化的物权法定原则。概括而言,为弥补物权法定原则的漏洞,学界主要有物权法定无视说、习惯法包含说、习惯物权有限承认说和物权法定缓和说。本文主要对以上各种学说进行了分析与评价,并以担保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对我国《物权法》中所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进行了合理性分析。最后,提出了解决物权法定原则局限性的理论与实务的方法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