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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投资人的隐名投资实现了投资的多样性,对繁荣市场具有重大意义,实际投资关系的复杂性增加了实际投资人的风险。201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实际投资人隐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进行了简单规定,为实际投资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简单的规定无法应对复杂的实际投资关系和庞大的实际投资纠纷,实际投资人面临着巨大的风险。立法、司法等部门在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权益与维护意思自治和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与安全的价值中做艰难的抉择。实际投资人权益受损主要源于实际投资关系的复杂性和关于实际投资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实际投资人基础理论的阐述为实际投资人权益保护打下基础。信托关系、共有关系、委托合同关系都可以规制实际投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选择与实际投资契合的关系规制实际投资人与显名股东关系对维护实际投资人利益非常重要。代理关系是规制实际投资人与显明股东之问最佳的关系模式。实际投资人权利处于应然状态,实际投资人能否显名关系到实际投资人投资权益的实现,显名条件和程序的设计关系实际投资人显名的成本和风险的防范,不完善的显名条件和程序损害了实际投资人利益。实际投资下“名”与“实”的分离,实际投资人面临着“股权”被显名股东处分、被第三人执行以及实际投资转让困难等利益受侵害的风险,权益范围不明确等其他原因也使实际投资人权益面临受损的风险。加强实际投资人权益保护,一方面实际投资人积极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减少投资中的损失,另一方面需实际投资相关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为实际投资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减少纠纷和损失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