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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输送英文为tunneling,指能够控制公司的股东为了自身利益,通过某种隐蔽的方式将公司的财产和利润转移出去的行为。控股股东利益输送的方式很多,资金占用是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在我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通过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进行利益输送的现象履有发生,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2006年的统计数据,民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在我国占有很大比重。首先,我国司法体系不完善,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其次,民营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质量普遍低于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这样民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已经证明,股权结构对控股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具有影响。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存在控股股东利用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等方式保持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现象,这种方式使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进一步分离,增加了控股股东通过利益输送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隐蔽性。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普遍使用金字塔结构保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的程度越大,控股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动机也就越强烈。因此在民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益输送问题如此严重的情况下,对其股权结构和控股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展开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现有委托—代理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此外,该问题的研究还有利于我国政府完善相关法规,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规范资本市场的发展。
本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引言,通过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益输送问题背景的分析,指出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该部分还对主要概念进行了定义,对研究方法、创新之处、结构框架进行了概括。
第二部分是:文献回顾,通过对国外以及国内文献的回顾,找到现有文献尤其是国内研究中的欠缺之处,并进行简要概括。文献回顾对笔者后续研究中样本选取、研究方法等方面进行创新具有较大启发。
第三部分是:理论基础与假设提出,主要包括三个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投资者保护理论和控制权收益理论构成控股股东利益输送行为的理论支持、在我国由于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不完善,我国民营上市公司通过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使得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进一步分离,控股股东通过利益输送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动机较强,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在对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研究的3个假设:(1)控股股东利益输送行为与其持股比例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型的关系;(2)控股股东对第二大股东的力量差异与控股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正相关;(3)其他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与控股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呈现负相关关系。
第四部分是:实证研究与模型构建,以我国民营上市公司2004年-2006年的数据为样本,结合描述性统计的分析结果,在进行创新的基础上,通过单因素分析和多因素分析方法对假设进行了检验,对实证结果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第五部分是: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主要研究结论是:(1)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利益输送程度呈现倒U型的关系,即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具有两面性:“利益侵占效应”和“利益协同效应”; (2)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没有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相反,其余十大股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控股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缓解大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此外,结合实证检验结果笔者还提出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抑制控股股东利益输送行为的政策建议。
在借鉴国内外其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作者的分析,本文主要的创新之处有:(1)研究对象:将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单独作为一组研究对象,研究该类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控股股东利益输送行为的关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2)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没有直接简单的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作为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而是参照La Porta等对金字塔结构下控股股东控制权的计算方法,通过层层向上追溯,计算出控制链顶端控股股东持有的控制权,突出了民营上市公司金字塔结构对控股股东行为的影响; (3)变量定义:结合理论分析的结果以及对样本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在实证检验中笔者对部分解释变量的设定标准进行了一些改进。
本文的不足之处是: (1)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充分,笔者未对同一家族内的持股比例进行合并,只是根据其年报中的信息,计算出持股比例最大的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并将其作为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研究的准确性;(2)由于水平和能力的限制,如果采用非线性回归模型检验效果可能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