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辅助生殖的亲子关系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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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满足了不孕不育人群生育子女的心愿。但该技术的使用给传统的社会伦理观念和现代法律体系带来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尤其是对婚姻家庭中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确认带来巨大影响。传统规则无法解决人工辅助生殖的亲子关系认定问题,且易引起诸多弊端。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人工辅助生殖的规则,其中包括《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在内的八部行政规章。但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多的是实施生殖技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以及一些行政审批流程的条款,没有涉及确定亲子关系的内容。我国《民法典》对人工辅助生殖的亲子关系认定问题也未作规定。因此,对于人工辅助生殖领域的亲子关系认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内容包括导论、正文和结语,正文部分共有四个章节:第一章,“人工辅助生殖对亲子关系认定的困扰”。通过同质人工授精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其基因仅来源于受孕夫妻不涉及第三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工辅助生殖子女从出生时起就面临着选择父母的难题。传统以“分娩者为母”、“婚姻示父”规则确定人工辅助生殖子女的法律母亲和法律父亲会导致诸多弊端,如违反传统血缘传承惯例或者损害子女利益等。故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不仅使传统的亲子关系认定规则适用乏力,还使传统伦理秩序如旁系血亲之间的身份归属、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等面临挑战。第二章,“人工辅助生殖亲子关系认定的纷争与探索”。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实施后,亲子关系认定学说有以下四种:“基因说”、“分娩说”、“契约说”、“子女最佳利益说”。四种学说在认定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时,利弊共存。但相比之下,“子女最佳利益说”的核心价值理念经优化调整后最具有统一适用的合理性。第三章,“人工辅助生殖亲子关系认定的考量因素”。解决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下的亲子关系认定问题,应将“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作为主导原则,辅之以其他原则,如“保密原则”、“禁止商业化原则”、“公权力介入原则”、“符合人工生殖目的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儿童最佳利益”的概念抽象,实践中往往由个案中的承办法官把控,判决结果受个人价值影响大,所以导致同案不同判问题。故对“儿童最佳利益”的概念应当进行界定。考虑儿童最佳利益时应当坚持“子女本位”观念,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以及综合考虑其法律父母能为子女提供的一切有利条件。第四章,“人工辅助生殖亲子关系认定规则的优化”。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下的亲子关系认定问题,除了我国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情形外,解决其他法律范围之外的辅助生殖技术下的亲子关系认定问题。应坚持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路径,以儿童的利益为首要考量,为人工辅助生殖子女确定最佳法律父母。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将同性恋与其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问题纳入人工辅助生殖的亲子关系认定中进行研究。对同性恋的情形进行具体分析,无论是同性婚姻关系中的亲子关系认定还是同性伴侣关系中的亲子关系认定,都坚持儿童最佳利益确认其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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