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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产业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不断下降,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快速崛起并占据主导地位。网络经济具有“网络外部性效应”、“锁定效应”等特点,与之相适应,新兴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往往采取区别于传统产业的新型模式——平台化经营模式,因此互对联网平台企业垄断的法律规制也变得更加复杂。在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垄断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先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基于这一研究思路,对互联网平台垄断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及其现存争论进行了仔细的梳理和归纳。这部分首先阐述了互联网平台的特征、涉及的垄断问题。其次,分析互联网平台垄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及其争论,通过“奇虎360诉腾讯案”揭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扰乱竞争秩序的严重危害,分析了互联网平台垄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最后,论述互联网平台垄断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其中包括双边市场理论、网络效应理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以及公平与自由竞争理论。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涉及相关市场界定、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的评估与审查等三个方面核心问题。关于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的界定,首先阐述了传统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包括需求替代分析法、供给替代分析法、假定垄断者替代法。其次分析了传统相关市场界定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中的问题,主要有:互联网平台交易市场被界定的较宽泛且不明确、相关产品市场的价格收入问题、不考虑互联网平台的交叉网络效应。最后提出了界定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的规制建议。关于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首先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出发,然后指出了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困境,包括市场份额预算困难、产生了新型的市场进入壁垒等。最后提出了认定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建议,即调整传统以市场份额为主的市场结构标准、分析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新型市场进入壁垒。关于对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评估与审查,首先解析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包括非价格歧视、流量劫持、平台二选一等。在分析以上三种滥用行为时,在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案例对具体滥用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关于我国如何完善法律对互联网平台垄断规制方面,创新性地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提出了依据互联网平台业务结构类型的差异而采取不同界定方法的新观点,即在界定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时,应针对不同业务结构类型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采取不同界定方法。(2)主张将非价格歧视、流量劫持、平台二选一等严重危害互联网平台竞争的行为纳入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通过明文列举的方法予以规制。我国《反垄断法》应完善第三章第十七条的内容,进一步提高其可操作程度。(3)提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确定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将网络用户规模、平台户转移成本等多种因素纳入考量范围。(4)提出了确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市场份额时需要考虑的计算指标。即在计算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市场份额时,以互联网平台企业用户数量、互联网市场流量、互联网平台搜索量等作为计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