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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查证据,作为职权主义审判方式,表现于大陆法国家立法中,它是为发现实体真实,提升诉讼效率服务的,尽管从发展趋势上看,其有逐渐收缩势态,但在具有职权审判模式传统和国家立法中,仍有所表现。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查证据行为,呈现由强到弱,由从广泛的不受制约到逐步局限和程序控制的变化过程,这是程序公正理念深入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影响的结果,也是司法改革的要求。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作出了最新规范,确立了依职权和依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调查两种情形,并各有适用条件,它在发挥积极实践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合法性困境,以及其他适用中的理解、运用问题,为使法院调查行为立法及司法解释目的发挥最大作用,应及时以立法形式赋予该司法解释合法性,同时完善相关应规范,取消各地自行制订的诸如调查令制度在内的不统一的证据调查规则,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及公正性。